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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養老金怎么算
前天,廣東省召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動員會議,部署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標志著公務員養老金“并軌”改革正式在廣東落地。
對于本次養老并軌改革,最為關注的當屬數量龐大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10月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然而,針對“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怎么發?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今后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跳槽,養老金怎么轉移?昨天,隨著“廣東版”的公務員養老并軌方案全文正式公布,上述問題均有了較為明確的答案。
視同繳費年限怎么算?
編制內人員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廣東版”并軌方案中指出,啟動改革后退休的公務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少公務員表示,自己過去從未繳過社保,還有10年就退休的話,如何計算自己的繳費年限呢?
對此,方案中明確,改革后單位和個人都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且2014年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合并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過渡性養老金怎么發?
根據退休時職務職級
和工作年限確定
在養老待遇方面,今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金將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組成,而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記者對比發現,這一公式與現行的職工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一致。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此外,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方案中明確,“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由省統一制定視同繳費指數表,而視同繳費指數具體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印發。
“中人”過渡如何“保低限高”?
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以高的為準
方案中明確,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記者了解到,方案中提到的“老辦法計發標準”中結合了2014年9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職務職級(崗位)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以及該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等系數。
職業年金退休后怎么領?
可一次性買商業保險或按月領取
“廣東版”方案中,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中,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礎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方案中還明確,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有條件的地區,單位繳費可逐步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而到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時,可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公務員“下海”養老金怎么辦?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存額隨同轉移
近年來,全國各地都陸續傳出了公務員高層“棄政從商”的新聞,而此前,絕大多數公務員在考慮去留的時候,首先得考慮將來的生活保障問題,因為公務員一旦辭職,將來高額的養老津貼、醫療保障都將失去。隨著養老并軌改革的啟動,今后公務員“下海”將實現與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正常轉移,從而有效地保障了其在企業退休后的生活。
根據方案,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而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下海”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中山大學社會保障中心副主任宋世斌認為,除個人賬戶儲存額外,方案中“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的規定,“其中,12%就是單位為其繳費的比例,因此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基金與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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