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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省人事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為規范海南省社會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現將《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勞動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廳信息中心)具體承擔全省社會保障卡制作,以及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關事務。
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領發放、掛失注銷、信息查詢以及服務網點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 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將采集發行社會保障卡所需的有關信息向廳信息中心提供。
廳信息中心和相關社會保障卡應用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社會保障卡功能
第六條社會保障卡同時具有社會保障服務功能和金融服務功能。
(一)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社會保障服務功能:
1.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
2.申領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
3.辦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職業資格鑒定、待遇資格認證;
4.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藥店就醫購藥;
5.查詢個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信息;
6.其它持卡可以辦理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
(二)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金融服務功能:
1.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2.代發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3.就業資金發放;
4.其它可以辦理的金融業務。
社會保障卡的業務項目和功能,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分步實施、逐項啟用。
第四章 社會保障卡申領發放
第七條 在本省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申領社會保障卡。
參保人有工作單位的,由用人單位集中申領社會保障卡;無工作單位的參保人,由本人自行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八條參保單位或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應當到所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社保卡服務窗口)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三)提供圖像信息;
(四)其他需要辦理的批準手續。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人材料齊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社保卡服務窗口辦理簽領手續后,應及時將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參保人,由參保人本人簽收并將回執送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發。個人申領的社會保障卡,由參保人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領。
第十一條持卡人對本人卡內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經審核符合信息變更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首次領取社會保障卡免費,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社會保障卡信息有誤的,持卡人應重新申請制卡并承擔工本費。
第五章 社會保障卡使用
第十三條持卡人領取到社會保障卡后,須按照合作銀行的有關規定,在銀行服務網點辦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續,同時進行密碼預留,以確保個人金融賬戶安全。加載金融功能激活后,社會保障卡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
第十五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
第十六條 因持卡人出借社會保障卡或保管不善遺失等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六章 社會保障卡掛失解掛
第十七條持卡人遺忘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以下簡稱社保功能)密碼或密碼被鎖定,可憑社會保障卡和持卡人身份證原件,到任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卡服務窗口進行用戶密碼重置,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持卡人遺忘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以下簡稱金融功能)密碼或密碼被鎖定,須按照合作銀行的有關規定,到合作銀行服務網點進行用戶密碼重置。
第十八條社會保障卡遺失,應到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手續,也可通過海南省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或合作銀行電話服務熱線進行臨時掛失。
持卡人辦理臨時掛失手續,應當提供本人的姓名、社會保障(身份證)號碼、發卡日期、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持卡人在辦理臨時掛失后15日內,應到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按照合作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手續。
委托辦理正式掛失的,受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第十九條社會保障卡掛失后,廳信息中心和合作銀行實行掛失信息聯動,實時將掛失信息傳遞給對方。廳信息中心應當在接到掛失信息實時凍結該卡的社保功能,合作銀行應當在接到掛失信息后按照銀行相關規定凍結該卡的金融功能。
第二十條臨時掛失期滿15日,持卡人未辦理正式掛失手續的,社會保障卡自動解除掛失。
臨時掛失期內找回原卡的,可憑有效身份證件,持原卡到任一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卡服務窗口或合作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解除掛失手續。也可通過撥打海南省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或合作銀行電話服務熱線辦理社會保障卡解除掛失手續。
第七章 社會保障卡補領換領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期為7日。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期滿、社會保障卡自動失效后,參保人方可向所參保地的社保卡服務窗口申請補領。補領手續與申領手續一致。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補領期間,社會保障卡持卡辦理業務暫停。急需社會保障卡就醫的,持卡人可憑醫院出具需要就醫證明,到任一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卡服務窗口,填寫《海南省社會保障臨時卡申請單》,由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制作發放臨時卡。臨時卡只能辦理就醫業務。
社會保障臨時卡有效使用期限為3個月。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申報辦理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有效使用期屆滿;
(二)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
(三)在社會保障卡信息網絡設備上不能使用;
(四)變更本人身份證登記內容。
屬于前款第(一)項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45日內辦理。
領取新卡時須交回原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上交廳信息中心統一進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有效使用期屆滿等情況需補領換領新卡,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社會保障卡的工本費,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章 社會保障卡注銷
第二十五條持卡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省外、保險關系終止的,社會保障卡應當注銷。
持卡人辦理銷卡手續時需持社會保障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社會保險關系終結證明(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先到社保卡服務窗口辦理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 銷卡手續,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清戶通知書再到合作銀行完成金融功能的注銷,合作銀行將卡回收。合作銀行將注銷的社會保障卡粉碎銷毀,并將銷毀回執送 廳信息中心。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持卡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九章 爭議和違法行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和使用發生行政爭議的,持卡人可以向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訴,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謀取非法利益的,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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