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重新鑒定申請書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申請書應用范圍廣泛,我們可以將自己的愿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里。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傷重新鑒定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重新鑒定申請書1
法定代表人:張鐵成
申請事項:
對冀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20xx】臨鑒字第220號《河北省邢臺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意見書》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在趙金海訴衡水恒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由貴院委托河北省邢臺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趙金海的傷殘情況予以鑒定。20xx年9月2日,由河北省邢臺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冀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20xx】臨鑒字第220號《河北省邢臺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意見書》。但該鑒定適用依據錯誤、鑒定結論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程序錯誤,缺乏公正客觀性。
一、該鑒定應當適用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而不應當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解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問題,解決侵權賠償問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是解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問題,解決社會保險問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不適用于工傷和職業病之外的傷殘等級鑒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是在1996年頒布的,前言部分說明“本標準于1992年由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以勞險字[1992]第6號文發布在全國試行。”而1992年《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1】總則部分將該標準適用范圍規定十分明確,“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故《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適用范圍僅是職工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有關部門診斷為職業病的才能在評殘時適用該標準。對其他各類傷殘鑒定特別是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鑒定,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因為這類傷殘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同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評殘,兩者更具可比性,其標準更具可采性。本案屬于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評定。而該鑒定卻適用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標準,顯然是錯誤的。
二、該鑒定事實與客觀嚴重不符,鑒定缺乏依據。
該鑒定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七級第2條,認定“被鑒定人趙金海符合傷殘柒級”。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七級第2條規定“截癱肌力4級”構成傷殘柒級。該項規定與被鑒定人的損傷情況嚴重不符,從該《傷殘評定意見書》上來看,僅有現場檢查,沒有準確客觀的物理檢查和科學儀器檢查,而現場人員僅憑感覺的檢查,人為因素和主觀性較大。并且該結論沒有任何依據說明被鑒定人已經達到“截癱肌力4級”的程度,而鑒定依據“椎管狹窄”也不可能是外傷所能造成的,因此該鑒定結論所適用的標準是錯誤的。
三、該鑒定存在程序上錯誤。
被鑒定人向法院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后,沒有通知申請人與被鑒定人“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申請人始終對趙金海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一無所知,直到被通知其已經作出《傷殘評定意見書》。同時該鑒定結論沒有附有關機構和人員的鑒定資質。我們認為,該鑒定在鑒定的程序上也存在錯誤。
綜上,河北省邢臺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地冀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20xx】臨鑒字第220號《河北省邢臺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意見書》,適用依據錯誤、鑒定事實與客觀嚴重不符、程序錯誤,缺乏公正客觀性,因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重新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工傷重新鑒定申請書2
申請人:
xx-x,男,漢族,19xx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區xx-xx,聯系電話:xx-xxx-x
xx-x,女,漢族,19xx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區xx辦事處xx號,聯系電話xx-xx
xx訴申請人x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請人在事發后已經到宣城市xx醫院進行了相關治療。且經過宣城市xx醫院治療后傷情已經穩定,所受傷害已經得到修復,人民醫院建議保守治療為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無轉院治療的'情況下,擅自到南京動手術治療致其傷情進一步惡化,并因手術致其韌帶損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受傷害不構成傷殘,而安徽xx司法鑒定所做出的十級傷殘鑒定是基于手術后的傷殘情況所作出的,不客觀、不科學。為查明案件實際情況,特懇請貴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重新鑒定。
x年x月x日
工傷重新鑒定申請書3
申請人:xx-x,年 月 日 出生,漢族 現住xx-xxx-x
被申請人:xx-x,女,年 月 日 出生,漢族 現住XXXX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鑒定中心()法檢字第號《法醫學鑒定書》,該鑒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于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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