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監制協議書
甲方(受監制方):
乙方(監制方):
為了使甲方產品在乙方的監管下,得以提高產品質量穩定性,提高甲方產品的清真信譽度,擴大甲方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推動產品質量管理的現代化,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產品監制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必須是政府民族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合法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2、甲方需發展為本會的會員單位,班子中少數民族領導成為本會理事,并頒發證書。
3、“鶴壁市伊斯蘭教協會監制”一詞,意味著我協會對產品清真質量負有責任,乙方應委派阿訇或海里凡出任清真技術總監,提供采購、生產、庫存等關鍵崗位回族工作人員,對清真產品質量做到專人全程監控。
4、乙方負責對監制合格的清真產品出具清真證明,如不符合清真食品標準,乙方有權拒絕出具清真證明。
5、甲方必須具備生產受監制產品的'設備、技術、資金和合格的清真原材料等必要條件,并將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生產人員健康證等證件的復印件,以及監制時間范圍內使用的該產品標簽留交乙方備案。
6、甲方應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按照清真食品生產操作規程操作,自覺接受監制人員對產品質量以及生產工藝等的檢查,一旦出現問題我協會立即向甲方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立即進行整改,否者報縣民族宗教局依法處理,同時我協會立即終止監制合同。
7、甲方必須每季度將“監制”產品銷售額的1.5%協作費交給我協會(每年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逾期兩個月不交,“監制”協議自動作廢。如甲方繼續使用“鶴壁市伊斯蘭教協會監制”的字樣,將視為侵權行為,本會將依法提出訴訟。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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