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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心得體會
按照高檢院的統一部署,2015年1月至12月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為期一年的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為保證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根據高檢院、省市院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認真學習了最高檢、省、市檢察院的活動方案,結合我分管的實際工作,談一下自己的心得體會。
這次專項活動的目的就是通過開展集中整治,牢固樹立規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著力糾正思想觀念、司法行為、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著力構建有利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長效機制,使檢察人員的司法理念進一步端正,司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司法作風進一步改進,司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升。重點圍繞我分管的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部門,突出整治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態度的蠻橫,對案件存在問題推脫逃避,不注重釋法說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權思想嚴重,執法言行強勢,作風霸道強硬,壓制和妨害訴訟參與人正當權利行使。
3.執法辦案不講策略效果,不注重維護發案單位正常經營管理秩序,不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
4.對告狀求助群眾態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應有的同情心和責任感。
5、落實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的各項規定不到位,圖簡單,怕麻煩;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6、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案件,該請示匯報不請示匯報,擅自決定處理案件。辦案制度執行不嚴格,丟失卷宗材料和證據。
7、出席法庭不按規定著檢察制服,法庭用語不規范,不遵守法庭紀律,不尊重審判人員、被告人和辯護人,指派不具有檢察員或者代理檢察員身份的人員出庭,沒有受檢察長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門不經過檢察委員會研究或不經檢察長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和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濫用檢察建議,對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不規范、不嚴謹,一些通過口頭或其他書面方式即可糾正的錯誤,不適當使用檢察建議,一份檢察建議多頭發放,重復統計,影響檢察建議的權威性和說服力;超期辦案。
9、刑事訴訟中,不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侵犯律師和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0、不依法聽取或不注重聽取律師和當事人意見,律師和當事人所提意見不按規定附卷或在相關文書中予以體現,對律師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時辦理,造成律師、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溝通交流不暢,有意見不能及時有效反映和表達。
11、辦案數據造假,把有利于考評計分的數據多報,不利于考評計分的數據不報、少報或者遲報。在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各個環節,為爭取多得考評計分弄虛作假、湊監督數量。在公訴等環節,職務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人為分人分案起訴,虛報案件審結率,等等。
12、不認真履行流程監控職責,重辦案期限監督,輕辦案活動監督,發現和糾正淺層次問題多、重大問題少,在違法違規辦案監督方面存在空白和“盲區”。
13、不認真履行案件質量評查職責,重數量輕質量,重形式輕實質,對特定種類案件的評查不及時,導致案件質量問題沒有被及時發現、糾正,造成負面后果。執行不到位,監督的剛性不足,責任追究不落實,不敢擔當、不敢較真碰硬,對擴大解釋“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等違法違規辦案情形疏于監督。
14、組織、監督案件信息公開不力,選擇性公開、延遲性公開、不規范公開比較普遍,沒有形成以公開倒逼規范司法行為的態勢。
15、超越職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16、利用職權,違法辦案、徇私。
17、充當訴訟掮客,與律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勾連,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職務便利,幫忙打探案情,協調關系,撈取個人好處。
18、受人之托,違反原則和規定,過問、干預相關部門正常辦案工作,利用檢察權獲取個人好處.
下一步我要結合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圍繞上述重點環節和問題,結合本部門實際,逐一對照檢查,逐項整改糾正。注重問題導向,堅持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切實增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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