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全例會制度范例
1、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加強職業衛生安全信息溝通和及時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每月召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職工安全例會制度。
2、職業衛生工作例會應由專人負責組織,單位經理主持會議。
3、參加會議人員為單位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傳達或學習上級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聽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情況及隱患整改情況的匯報。
5、討論當前職業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聽取其他部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結合上級對職業衛生安全的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會議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情況進行總結并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7、職業衛生例會嚴格考勤制度,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取消當月評先資格。
8、每次職業衛生例會要有會議記錄,會后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放給有關部門。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歸檔保存二年以上。
十二、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涉及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2、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普及,三級教育率100%,安全組織機構、制度健全,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發生職業衛生事故后,及時組織搶救和處理事故,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宣傳月中有顯著成績的。
。4)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任何生產事故,成績顯著的。
(5)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6)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7)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8)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3、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達100%,或者不參加單位、班組培訓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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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7)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并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
。8)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有意破壞現場,影響對事故調查分析的。
。9)干擾安全衛生監察、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于發生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事故原因的分析,將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5、表彰和獎勵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6、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
十三、聽力保護管理規定
1、職工聽力保護系指噪聲、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負責制定職工聽力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單位應在噪聲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衛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在作業場所噪聲水平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4、根據監測結果,確定本單位每工作8小時暴露于等效聲級大于等于85dB(以下簡稱“Laeq,8≥85dB”)的職工人群。監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具有足夠聲衰減值、合適有效的護耳器,管理制度《職工安全例會制度》。
5、凡接觸噪聲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噪聲作業。
6、對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職工,應按聽力保護規范的聽力測試與評定方法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評定職工是否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HSTS)。對于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的職工,應采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GBJ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和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噪聲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8、應對職工進行聽力保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對健康的危害;
。2)聽力測試的目的和程序;
(3)噪聲實際檢測結果及噪聲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護耳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等。
9、應建立健全聽力保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
。4)控制噪聲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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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十四、粉塵防護管理規定
1、粉塵防護系指各類粉塵、肺組織的檢查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塵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塵設備設施的要求、使用及維護,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負責制定粉塵防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單位應在粉塵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的要求,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在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4、檢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合適有效的防塵口罩。
5、凡接觸粉塵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粉塵作業。
6、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粉塵作業的工程控制,粉塵控制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規定。超過限值的作業場所,應當積極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粉塵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粉塵控制效果。
7、應對職工進行粉塵防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粉塵對健康的危害;
(2)健康體檢的目的和程序;
。3)粉塵實際檢測結果及粉塵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防塵口罩的優缺點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過濾芯等。
8、應建立健全粉塵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粉塵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粉塵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粉塵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粉塵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十五、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
1、高毒物品是指 “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文)中所列物品。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高毒物品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還應按規定向政府部門申報。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高毒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5、存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高毒物品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將高毒物品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高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規定,設置風向標,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紅色區域警戒線。
9、對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進行維護、檢修時,在制定的維護、檢修方案中必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10、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風,檢測高毒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2)個人防護用品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11、每月對高毒物品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處理工作服等物品的專用區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崗位保健津貼。
15、盛裝高毒物品的容器,應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從事高毒物品運輸的裝卸、押運、駕駛人員應經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在運輸過程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16、應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高毒物品崗位基本情況;
。2)高毒物品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含高毒物品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十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
1、本文所說有毒物質是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表1中所列的各種物質,但不包含 “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執行)。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有毒物質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有毒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質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丟失等。
5、存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
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有毒物質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
7、不得將有毒物質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質。
8、存在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黃色區域警戒線。
9、需要進入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時,應配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0、每年進行一次有毒物質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質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3、應建立有毒物質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有毒物質崗位基本情況;
。2)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有毒物質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有毒物質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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