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制度范本(精選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管理制度范本(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管理制度1
為加強學校保安員管理,明確保安員崗位職責,規范保安員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保安員應忠于職守,遵紀守法,著裝整齊,禮貌執勤,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二、學校保安員堅持優質服務,自覺維護學校的聲譽。
三、學校保安員務必熟練使用學校的各種消防器材,愛護學校公物。
四、學校保安員要嚴格執行學校的規章制度,尊重領導、師生,服從管理。
五、學校保安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工作,維護學校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設備設施安全。保安員要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學校治安秩序。一旦發現問題或遇突發事件,要迅速作出正確的決定和處理,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防止各種意外發生。
六、學校保安員要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認真交接值班狀況,填寫值班記錄并簽名。
七、學校保安員不在崗位上睡覺、喝酒、吃檳榔,不離崗、脫崗,不在崗位上會客或辦私事。
八、學校保安員要加強校內四周以及各樓層的巡查。
九、對車輛的管理:
(1)本校教職工和家屬的車輛出入,要認真做好登記。
(2)正常上課期間對外來人員務必問清工作單位、姓名及事由后聯系被訪人,經允許后先登記再請其進入;如遇直接來找校領導的.陌生人員,務必與相關領導聯系確認后才準予入校;如遇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來我校檢查、指導工作,應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或與相關處室聯系,并指引來訪人員進校,指揮其車輛按要求停放。
(3)其它無關人員及車輛一律不許進入學校。進入學校的車輛要引導其按指定的地方停放,嚴禁其車輛亂停;出入學校的外來車輛(個性是貨車)要嚴格檢查,出校的物品務必經校領導同意(批條)方可放行。
十、被訪人不在學校,要婉言拒絕其進入學校。
十一、學生正常上課期間因事須離校者,要查看并留存班主任或科任教師簽字的請假條,然后予以放行;否則,值班保安員承擔一切職責。
十二、學校保安員要搞好保安室及周邊衛生,要用心協助學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搬運、張貼等工作。
十三、保安人員有事,務必請假,經同意后才許離校,未經同意或自理崗位者做曠工處理,請假后不按時歸隊的做曠工處理,累計警告三次以上者做自動離隊處理。
十四、保安員不服從管理,頂撞主管人員或校領導,或散布謠言、惡意中傷他人的;保安員觸犯法律被治安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職責的,直接開除出校。
學校管理制度2
一、行政辦公會議是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學校重大事項、落實具體工作任務的常規會議。
二、行政辦公會議由校級領導、各處室主任、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年級組長、參與管理人員等參加,必要時,可擴大到教研組長。原則上每周一次,必要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離校時可委托一名副校長主持召開。
四、行政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分析總結前一階段學校工作情況,明確近期工作內容,布置下階段任務,提出具體要求,落實工作措施和方法;各部門通報階段工作情況和后一階段工作安排;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使學校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五、辦公室要做好會議的記錄工作,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負責做好傳達工作,同時對會議所安排的各項工作認真督辦、催辦,以保證學校工作順利進行。
教職工考勤制度
一、學校全體干部、教師、職員、工人均系考勤對象,校長辦公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
二、教職工的考勤由所在處室組進行,考勤員由處室組推舉。
三、考勤員逐日記載出勤情況,一周統計公布一次,按月統計報校長辦公室記入教職工工作檔案。
四、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
五、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考勤員。
六、告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七、教職工集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八、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具體實際情況,制訂同工資、獎金、評優、職稱評定掛鉤的實施細則。
學校管理制度3
為了充分發揮村民學校的陣地作用,使村民學校管理制度化和規范化,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校委會工作制度:
1、校委會成員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2、校委會會議由校長負責召集,每季召開一至二次會議,主要研究學校教學情況,安排教學計劃,處理學校工作中的問題。
二、教學計劃制度:
1、根據上級指示和要求,學校制訂相應工作安排。
2、每期辦班前,針對實際情況,安排具體教學內容。
三、教師備課制度:
1、教學前講課老師要深入調查,掌握學員的思想認識情況,使教學做到“有的放矢”。
2、在明確教學指導思想、目的要求、重點、難點的.基礎上,認真備課,寫出講課提綱,力求講課生動、全面、準確、易懂。
四、教學效果反饋制度:
1、每期教學后,校委會要及時檢查了解教學成果,予以總結。
2、認真聽取學員對講課反映和意見,作為改進教學的依據。
五、學員守則:
1、服從學校領導,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2、上課專心聽講,積極發言,不懂就問。
3、愛護公物,講究衛生。
六、教育檔案制度:
1、建立學校資料柜,將學校教學計劃及實施情況、教師講課提綱、教學工作總結等資料列入檔案。
2、建立學習檔案,記錄學員的學習態度、考勤成績以及獎懲情況,作為有關評選的重要依據。
學校管理制度4
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本市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按照國家、本市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培訓,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開展的、對勞動者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分為五級,即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資格三級(高級)、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勞動者適應某一崗位需要開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為主的職業性培訓;新職業(工種)是指勞動保障部已正式頒布職業名稱,但職業分類大典中未收錄的職業。
第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是職業培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適應需求、適度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原則,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管理,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培訓規劃,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勵民辦培訓學校依法發展、資源統籌、開放創新、辦出特色。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
(一)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 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專家對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資格進行評審。
(三)按照“行業優先、布局合理、擇優認定、逐步推開”的原則審批新職業(工種);定期發布和更新開設新職業(工種)的范圍;負責新職業(工種)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按權限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
(二)負責審批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負責對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師資、培訓、鑒定、學生管理、廣告、收退費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初、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及以上職業(工種)、國家統考職業(工種)的民辦培訓學校,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七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民辦培訓學校只開展某一特色職業(工種)培訓或關聯性強的職業(工種)培訓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可以使用職業名稱冠名。
第九條 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見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3)三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適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六)組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學校管理制度5
一、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最高行政會議,主要任務是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和行政工作計劃,研究、決定學校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會議由校長主持,黨總支書(副書記)和全體副校長參加。必要時,總支委員到席參加。
三、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1—2次,要明確時間,列入校長工作日程表。必要時也可臨時召開。
四、校長在會前要提出會議的主要議題,與會人員要做好出席會議的準備工作,要嚴肅認真參加討論。
五、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講究效率,一般情況下,由校長最后作出決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六、校長因病因事暫時離校時,委托一名副校長主持辦公會議,在此期間作出的有關決定,在校長在職后應予報告。
七、由校長辦公室主任做好會議記錄,建檔備查。
八、與會者必須服從并執行決定,不同的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泄漏討論情況與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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