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銷假制度(通用12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請假銷假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假銷假制度 篇1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準,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并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請假銷假制度 篇2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供養老人外出,必須請假,未經批準不得外出。
(一)供養老人外出一小時以內不用假條,由當日樓層服務員電話通知門衛放行。
(二)供養老人外出一小時以上,一日內由當日樓層服務寫假條,并由當事人簽字,門衛見假條放行。
(三)供養老人外出一日以上的由樓層服務員寫假條,當事人簽字,副院長簽字批準,門衛方可放行。
(四)工作人員請假無論多久,都必須由副院長簽字批準方可。 供養老人經批準外出前,由工作人員交代注意事項,發給有關證件。歸院后,必須向當日值班工作人員或院長銷假,并交回發給的有關證件。
(五) 外出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假的,經批準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的,應予以追究。
(六)無論養員還是工作人員無故私自外出者,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養員開除集中供養身份)工作人員開除工作人員身份。
請假銷假制度 篇3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并按批準權限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準,科長由分管領導批準;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準,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準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后,應向批假領導報告,并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后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后一年內休完。經批準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歲以上)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扎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后結扎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周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并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后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假銷假制度 篇4
1、學生在宿舍期間,如有事想離校,必須寫請假條,經舍務教師批準后方可離校。
2、學生上課期間有事離校,也要寫請假條,若晚上不能返校,班主任在假條上簽字后由請假學生將假條轉交給舍務教師后方可離校。
3、遇到特殊情況,如學生夜間生病要離校治療,舍務教師要在第一時間向帶班領導匯報并通知學生家長將學生接回,決不能耽誤學生治療時間。第二天上午上課前將該學生的情況通知給班主任。
4、無論什么情況請假的學生,返校后要及時到舍務教師處銷假。
5、學生要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否則將嚴肅處理。
請假銷假制度 篇5
為加強學校管理,嚴肅職工勞動紀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請銷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請假手續:由本人申請并填寫《職工請假單》逐級上報,經主管領導同意,由校長審批后,到人事部門辦理準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開單位,職工假期終止及時到人事部門辦理銷假。
2、審批權限: 職工請事假半天需經年級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同意;一天以上(市內外)本人需填寫請假單,逐級簽字后報校長審批,并將請假單上報人事部門備案。職工請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事先續假,即無正當理由,又無事前續假的按曠工處理。中層以上領導請假必須由校長審批后方可離校。
3、職工請假如發現有弄虛做假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單位,一律按曠工處理。各級領導必須嚴格按請假的審批權限執行。職工必須遵守請銷假制度,及時辦理請銷假手續。
二、病假
1、職工病假必須持有正規醫院或衛生所病假診斷書。衛生所一次三天診斷書有效,連續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應及時轉到上一級醫院就診,由就診醫院出診斷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則上由職工本人將診斷書交到部門主任后,隨考勤交人事部門備案,如診斷書不及時上報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三、婚喪產假
1、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初婚職工可給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考慮學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實際情況, 未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職工結婚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則一律不給假。
2、喪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親屬(公婆、岳父母)逝世,經校長批準可享受一至三天喪假,因故延長者,按事假處理。
3、計劃生育假:
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到晚育年齡而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0天產假待遇。
⑵達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職工,且領取獨生子女證書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產假待遇。
⑶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由勞動保險部門支付計劃生育保險金。
⑷女職工休假期滿上班送奶時間為嬰兒出生后到十八個月止,送奶時間規定為上、下午各1小時,超過規定時間按缺勤處理。
4、其它因計劃生育準假的假期,按《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休假期工資獎金照發。
⑴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宮內節育器,休假1天。
⑶結扎輸精管,休假15天。
⑷結扎輸卵管,休假21天。
⑸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況,由醫院出據證明,酌情處理。但超出天數扣發獎金,工資按病假標準支付。
四、探親假
凡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并提前經學校人事部門辦理探親手續,遵守準假天數。
1、夫妻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天數是20天。
3、已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天數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時間。職工在合同試用期、見習期、學習期內,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請假銷假制度 篇6
為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辦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勤,堅守工作崗位。
二、建立考核月報制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設定考勤員,負責如實記錄本科室、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并于每月28日前將月度考勤表報局辦公室。辦公室要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搞好考勤表的審核、匯總工作,確保考勤的質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請假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領導向區委、區政府請假,局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請假,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假,一般工作人員向本科室負責人請假,但請假超過一天者應經局領導批準。特殊情況未能請假者,事后應及時補假或說明情況。
四、婚、喪、產、探親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休假,假滿要按期上班,及時消假。無故拖期不到者,按曠工處理。
請假銷假制度 篇7
1)各班次保安按規定時間準時上班。同時,因保安崗位特殊,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尤其是節假日(元旦、“五一”、“十一”、春節)。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當面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假期,由保安隊長審批并進行工作調劑;一天以上的假期,需要提前安排與內部保安的工作調劑,經調劑后由上級領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簽字,保安春節返鄉每年每人輪流,需提前一個月提出請假申請,春節期間確保兩名以上保安值班,任何假期不得超過十五天,超出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2)為妥善安排一天以內的假期工作調劑,請假人在2小時以內的假期須提前5分鐘提出,2-4小時之間的假期須提前2小時提出,4-8小時之間的假期須提前1天提出。
3)提出但未經批準的請假要求一律視為未請假。保安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一律按公司制定進行處罰。特別強調,如出現無任何手續遲到30分鐘以上三次者,予以辭退。
4)保安如果出現忘打卡情況,可進行簽卡,但需要有本人和證明人同時簽字,否則無效。
5)夜班保安上班期間絕對禁止出現打盹、睡覺等情況,故需要在白天保證充分的睡眠。保安隊長負責對夜班保安是否睡覺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一次予以警告,二次按規定罰款,三次予以辭退。
請假銷假制度 篇8
為加強分局機關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干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分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xx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xx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入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準,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分局辦公室,以便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并備案,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休假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3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
2、請病假者需持公費醫療機構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 假期批準權限及程序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局長審批。
3、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河東分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存根聯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保管,作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xxxx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xxxx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第八條 其他
1、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假銷假制度 篇9
為了加強學生的管理,規范學生的請假、銷假行為,特制訂本制度,要求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一、請假規則
1、學生請假一般由本人或監護人親自履行,非特殊情況不準讓他人代交假條。請假條需得到班主任簽字后方可離校。
2、一般情況要做到事前請假,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出具書面請假條,且一人一假條,不得多人共用請假條。
3、急病或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向班主任請假。
4、學生在放假返校時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到校,應由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
5、學生在校上課期間(除生病外),一般情況不得請假出校,如有監護人陪同離校辦事可由監護人陪同請假,且同樣需要書面請假條。
6、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學校審批,同意請假后方準予參加緩考。
7、請假條應格式規范,注明請假事由,出校時間及回校時間。應交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教導處)。
二、準假權限
1、一周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超過一周,在一月以內的請假,由教導主任審批;
3、一月以上的請假,由業務校長審批。
三、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而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兩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四、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班主任處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五、其它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前對學生進行一次點名,并認真填寫點名簿。
2、學生患流行并傳染病期間,必須回家休息、治療,憑疾控部門的證明方可返校上課。班主任應及時將信息報告保健室。
3、如有未請假不到校的學生,班主任應立即與家長聯系,弄清原因。一時與家長聯系不上的,應向學校報告。
4、學生中途離校的,應憑班主任的簽條出校門,簽條由傳達室收存。
5、各班應切實加強學生的組織紀律性教育,要求學生嚴格遵守請假、銷假制度。
6、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7 、如果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8、所有學生、班干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學期結束后,班級將對出勤情況作統計,計入本學期學生素質評價報告冊,對嚴重曠課者將根據情況予以嚴肅批評。
請假銷假制度 篇10
根據《邢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領導干部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的規定》和《邢臺市教育局請銷假制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長、書記離開邢臺市區1天,需向包校的市教育局領導書面請假;離開市區1天以上向市教育局主要領導書面請假,且校長、書記相互溝通。
二、學校校級領導干部病、事假不超過1天,口頭向校長請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長書面請假。
三、學校中層領導干部病、事假不超過1天,口頭向主管校長請假;病、事假2天,向主管校長書面請假,并口頭向校長請假;病、事假2天以上,向主管校長、學校校長書面請假。
四、學校任課老師因事或生病2天以內向教務處請假,行管人員向主管校長和辦公室請假,提前到相關科室請假并進行登記。超過2天的向主管校長書面請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長和校長書面請假。
學校教職工因事不超過1個半小時的臨時假,一線教師到教務處請假,行管人員到主管校長請假,請假時需簽臨時假條。
五、請假需要填寫《請假登記表》,內容包括:請假人員姓名、職務、事由、時間、地點等。
六、非因突發事件,必須提前一天請假。
七、請假前請妥善安排手頭工作,請假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返回后要及時向批準請假領導和部門銷假。
八、學校的各類會議和活動,不能參加的,提前向組織會議和活動的科室的主管校長和校長書面說明情況或本人電話請假(電話請假僅限假期期間),得到批準后,本人再將請假情況電話告知辦公室主任進行登記。
九、對沒有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外出、無故不按要求參加會議的教職工,給予批評教育以至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影響工作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請假銷假制度 篇11
1、嚴格實行《員工手冊》相關管理規定。
2、臨時請假不超過3小時由保安隊長批準,不超過8小時由保安部經理批準。
3、探親假、婚假、喪假及事假人員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
4、請假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銷假,不準代銷與不銷。
5、臨時外出時,實行雙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6、外出或休假期間請假人員應注意確保自身安全。
請假銷假制度 篇12
一、各類假期規定
(一)年休假。根據x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x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關于帶薪年休假實施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擔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每年根據各股室工作情況有計劃的適當安排人員休假,原則上同一股室同時間只安排一人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二)婚假及產假。根據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婚假為15天。女職工產假為18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方照顧假為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按以下標準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人工流產休息20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環者休息25天;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者休息30天;中期終止妊娠者(指懷孕滿14周以上不滿28周流產者)假期45天。
(三)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和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81年3月26日(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執行。
(四)事假。需要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盡量安排在雙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內進行,已修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員仍需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可以請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個工作日以內。干部職工參加本系統、本職工作以外的各類社會活動,按事假處理,需履行相關請假手續。
(五)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需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因公負傷需住院或在家休息的,經局領導批準,仍按出勤處理。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按干部管理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六)喪假。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及自幼撫養人死亡時,根據《縣關于深化落實市委2號文件精神深入推進移風易俗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喪事假為3天,特殊情況不超過5天,異地辦理喪事的,可視具體情況給路程假。
二、審批程序
(一)凡請假均應填寫《縣衛生健康局干部職工請(休)假審批單》,辦理批準手續,并將請假審批單交人事科教股后方可離崗。
1.股級以下干部職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股室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超過1天的,分別經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意后,由主要領導審批。
2.股級干部職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1天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主要領導審批。
3.離開轄區的請假均需由主要領導審批。
4.科級干部請假按縣委、縣政府相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根據《中共縣委關于印發<縣職級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連委〔2020〕13號),職級公務員病、事假要履行正常請銷假手續。8天以內的事假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8天以上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并簽注意見后報分管縣領導審批,并報縣委組織部備案。病假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同時,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材料。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非縣委管理的職級公務員(含二至一級科員、四至三級主任科員),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二)如因特殊原因,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等形式先行口頭請假并及時告知人事科教股后,事后補辦手續,需要續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三)原則上用完年休假后方可請事假。
(四)請假經批準后,應主動將《縣衛生健康局干部職工請(休)假審批單》交人事科教股保存備查,職級公務員還需按規定審批備案。
三、銷假程序
假期屆滿,應及時向審批人及人事科教股銷假且按時上班。逾期未歸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以前的相關請銷制度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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