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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1
為保證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個實驗室設一名財產管理員,負責本實驗室的財產管理工作。對固定資產(800元以上),要逐臺建卡、建帳,做到帳、物、卡相符。對陳舊設備要辦理上交、退役、報廢、降級使用、調出、報失、報損等手續。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設備及工具和兩用物品(包括錄像帶、錄音帶、磁盤等),要建帳,做到帳、物相符。
二、本教研組教師借用儀器設備,要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到財產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借用物品要定期進行清理。
三、外教研組(本系或外系)借用,儀器設備要由借用教師申請,雙方實驗室主任同意(簽字)后,辦理借用手續(填寫借用設備憑據),借用期限由雙方協商,辦理有關手續。
四、為了充分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在不影響本教研組教學、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單位借出儀器設備,并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更新維護設備用。出借設備收費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設備出借期限為一個月,過時要辦理續借手續,逾期不還,借用單位有權加收兩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時追回。
五、出借儀器設備在借出和歸還時,雙方要進行檢查驗收。借用過程中如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立即組織力量查明原因,當事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由實驗室主任會同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系設備管理負責人審核并上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處備案。經實驗室主任、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現事故。具體賠償處理按學校有關規定酌情辦理。
六、學生實驗中,借用器材要登記,實驗后要如數交還。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2
1、由于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予賠償。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規范進行操作使用儀器設備。
(2)未掌握操作技術和未了解儀器性能而輕率動用。
(3)教師、實驗人員指導錯誤或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2、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可不賠償。
(1)正常使用中發生合理的自然損壞。
(2)經過批準試用的復雜儀器設備。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4)由于缺少必要條件,雖經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3、屬于下列情況,可按損失值酌情處理。
(1)遵守制度,因偶爾疏忽造成損失后,能主動如實報告,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認錯較好的'。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賠償修理費用。
(3)損失零配件能夠修配的,可以賠償零配件的價值。
4、賠償處理權限按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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