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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為保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食品經營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經營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安全衛生。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效的法定證照。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購銷臺帳制度。采購食品嚴格檢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食品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并如實記錄購進(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購進(銷售)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及購銷臺帳保存兩年以上。
四、嚴格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經營“三無”、過期霉變等《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標簽管理規定。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六、嚴格執行食品召回制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報告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食品經營戶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自覺接受職能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第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注銷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章 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等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三)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五)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六)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食品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對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后歸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注銷、撤銷、吊銷許可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檔案資料的,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檔案資料。
第三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檢查。
對《食品衛生許可證》繼續有效的食品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實施食品流通許可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1、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簽;檢驗是否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檢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銷售生鮮食品的,查驗檢驗檢疫等上市憑證資料是否相符。
2、對進入商場、超市、食雜店懸掛“總經銷” “總代理”字樣牌匾的必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并將文書復印件留存歸檔備查。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檢驗記錄制度。
二、索證索票制度
1、索證:進貨時按規定向生產廠家或上級供貨商索取“一照二證一報告”。即索取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或上級批發企業的上述證照及時更新,以保證在有效期內。經營進口食品的,索取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2、索票:進貨時索取載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進貨票據。
3、食品索證索票后,在指定場所顯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費者進行查詢及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三、進銷貨臺賬制度
1、食品批發商建立食品進銷臺賬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
2、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批發商銷貨時按照市局下發的供貨憑證樣式,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憑證格式為二聯,第一聯存根(批發商銷貨臺帳),第二聯隨貨同行(零售商進貨臺帳)。
4、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廠家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柜,按照供貨商、供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臺賬管理。批發商應將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及時復印或掃描備案。銷售生鮮食品的認真做好進貨臺帳記錄和票據粘貼。
5、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四、質量自檢制度
1、經營生鮮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建立食品質量檢測室(臺)、為主開展生產、蔬菜等食品的檢測工作。
2、設置食品質量檢測崗位,配備兩人以上專(兼)職食品質量檢測人員,購置必要的檢測設備,自行開展質量檢測。
3、通過檢測,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經檢測不合格的食品進行退市處理,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存檔上報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4、在市場、超市內設立公示牌,對食品質量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在接到有關監管部門關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時按上述規定立即處理,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
2、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消費投訴處理制度
1、在經營場所設立相應機構和人員,處理本經營場所發生的消費者食品投訴。提供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銷售憑證(發票、信譽卡),作出特殊承諾的提供書面憑證。
3、確定受理后,對消費者的具體投訴內容和要求進行登記、做好投訴人姓名、住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購買食品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受損害情況、消費者的要求等相關內容的登記記錄,并由投訴人簽字蓋章,將投訴人提供的憑證和有關材料復印存檔。
4、受理消費者食品投訴后,指定具體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負責調查人員首先將企業自身情況調查清楚,結合投訴人意見,分清責任。屬于本單位責任的,按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應當給消費者退貨、換貨、賠償的,及時給消費者解決;經營者沒有責任,認真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臵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裝裱上墻張貼在相應功能區;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和員工獎罰制度管理,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相關記錄,備查。
四、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六、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八、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九、在就餐場所設臵食品安全宣傳欄,主動公示誠信建設,及時處理消費者意見。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專人負責,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個人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方可上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須嚴格執行“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程序進行洗滌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須專用,分設洗滌池、消毒池和清潔池,并有明顯標識。
四、化學消毒劑應符合國家消毒產品衛生標準和要求,餐具消毒時消毒液濃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時間不低于5分鐘。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應用不滲漏的容器盛裝修,不得隨意亂放。
六、消毒后餐具專柜保存,與未消毒餐具分開放臵,保潔柜應有明顯標志,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七、餐具消毒應有記錄、存檔備查。
八、餐飲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餐飲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保潔設施應有明顯標記。餐飲器具保潔設施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九、餐飲器具使用前應按《餐飲器具清洗消毒推薦方法》的規定洗凈并消毒。
十、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十一、消毒后餐飲具應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十二、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十三、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設施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四、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十五、盛放調味料的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貯存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及時清理銷毀。
三、冷藏、冷凍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一)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定期校驗,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二)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存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
(三)冷藏、冷凍柜(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專間的管理應做到“五專”:專用房間、專人制作、專用工具容器、專用冷藏設施、專用洗手消毒設施。
二、專間工作人員工作時應嚴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專間,傳遞食品時從能夠開合的食品輸送窗進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并應有詳細記錄。
三、專間應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溫度應不高于25℃,宜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間入口處應設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水籠頭宜采用腳踏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
四、專間不得設臵兩個以上(含兩個)的門,專間如有窗戶應為封閉式(傳遞食品用的除外);專間內外食品傳送窗口應可開閉,宜設為進貨和出貨兩個,大小宜以可通過傳送食品的'容器為準,并有明顯標示。
五、涼菜間、裱花間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還宜通過凈水設施。
六、專間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臵的,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不小于1.5W/m3設臵,紫外線燈宜安裝反光罩,強度大于70μW/cm2;專間內紫外線燈應分布均勻,距離地面2m以內;工作前要打開紫外線燈進行紫外線消毒30分鐘以上,然后對工作臺進行消毒。
七、專間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就餐人數相適應;工作結束后,清理專間衛生,工作臺無油漬、污漬、殘漬,地面衛生清潔。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學校食堂應對食品進行留樣,以便于必要時檢驗。
二、留樣的采集和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配備經消毒的專用取樣工用具和樣品存放的專用冷藏箱。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三、留樣的食品樣品應采集在操作過程中或加工終止時的樣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則上留樣食品應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況可根據需要由監管部門或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決定留樣品種。
五、
五、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防止樣品之間污染;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簽,待留樣食品冷卻后,放入專用冷藏箱內,并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留樣人。
七、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提供留樣樣品,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影響或干擾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設立事故專職人員、規定人員職責,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臵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的登記、上報和反饋;現場調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處臵決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瀏覽查閱國家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網,及時注意當前有關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發現食品安全的有關信息后,處臵小組立即按要求仔細詢問有關情況,填寫情況記錄,提出初步控制意見,情況比較嚴重的要立即上報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部門。并配合相關部門人員調查、核實、處理。
四、在知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衛生、質檢等部門,并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上級要求,作出階段性報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協助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關食品的'采購、食用,對可疑中毒食品及有關食品工具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積極配合衛生、食品監管部門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監督部門的同意后,再及時清潔消毒。
六、總結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訓、認真反省,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并提出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七、加強有關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加強有關物件的清潔消毒。
八、嚴格檢驗,做到不合格、不衛生的食品不采購、不食用。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到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并現場查驗產品一般衛生狀況和包裝、標識,購買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
二、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礎地采購食品時,索取并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與供貨商或供貨基地簽訂保證食品衛生質量的合同。
三、從食品生產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采購食品時,按照生產批次向供貨商索取符合法定條件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并經供貨商簽字或蓋章。非批量采購食品時,索取購物憑證。
四、采購食用農產品時,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
五、采購生豬肉時,查驗確認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及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采購其他肉類查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
六、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查驗該產品獲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后購買,并索取購物憑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食品采購
(一)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二)選擇供貨商。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三)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四)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五)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六)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與銷售
(一)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二)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臵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四)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臵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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