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條、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的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安全委員會,在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全校師生員工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發現火警應立即向保衛處和消防隊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第六條、加強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學生宿舍要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禁止燒明火、使用液化氣、點蠟燭,嚴禁使用充電式臺燈、電爐、電燙斗、電吹風、電水壺、電熱杯、電熱快、電梳、電飯煲、電熱毯等。違者沒收電器,并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七條、各類實驗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責任制,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實驗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存放。學生做實驗使用易爆品時,指導教師必須在場指導,各類加熱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守。
第八條、高層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水系統,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和維修,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計圖紙須經消防監督部門審核。審核后的.防火設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動。竣工后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學校公用房屋室內裝修必須按照防火要求設計、選材、施工,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裝修,必須上報消防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確保用電設備良好,特別是各類溫控設備要定期檢測,確保技術性能良好。安裝、檢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學校統一配備消防器材、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損壞消防器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義務,全校各部門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均應有專人、定點保管,防止器材丟失。
第十三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或其它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處理。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瀼貓绦邢婪ㄒ,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ǘ⿲⑾拦ぷ髋c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ㄈ楸締挝坏南腊踩峁┍匾慕涃M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ㄎ澹┙M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鶕婪ㄒ幍囊幎ńB毾狸、義務消防隊;
。ㄆ撸┙M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ㄈ⿺M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ㄋ模┙M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M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ㄆ撸┰趩T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ò耍﹩挝幌腊踩熑稳宋械钠渌腊踩芾砉ぷ。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_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ㄒ唬┥虉觯ㄊ袌觯①e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ǘ┽t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矆D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ㄆ撸┌l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ň牛┓b、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ㄊ┲匾目蒲袉挝唬
。ㄊ唬┢渌l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ㄒ唬┮婪ㄞk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ǘ┙⒔∪腊踩M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ㄈ┙⑾腊踩芾碇贫群捅U舷腊踩牟僮饕幊蹋
。ㄋ模﹩T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ㄎ澹┙ㄖ涝O施齊全、完好有效;
。┲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ㄒ唬┱加檬枭⑼ǖ;
。ǘ┰诎踩隹诨蛘呤枭⑼ǖ郎习惭b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ㄈ┰跔I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没、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ǘ┌踩隹、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ㄈ┫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渌腊踩闆r。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馂碾[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ǘ┌踩枭⑼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ㄈ┫儡囃ǖ、消防水源情況;
。ㄋ模缁鹌鞑呐渲眉坝行闆r;
。ㄎ澹┯没稹⒂秒娪袩o違章情況;
。┲攸c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ㄆ撸┫腊踩攸c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ň牛┫溃ǹ刂剖遥┲蛋嗲闆r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ㄊ唬┫腊踩珮酥镜脑O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ㄊ┢渌枰獧z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ǘ┻`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ㄈ⿲踩隹谏湘i、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ㄆ撸┻`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ò耍┢渌梢援攬龈恼男袨。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嘘P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ǘ┍締挝、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ㄈ┯嘘P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ǘ⿲、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M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ǘ﹫缶徒泳幹贸绦颍
。ㄈ⿷笔枭⒌慕M織程序和措施;
。ㄋ模⿹渚瘸跗鸹馂牡某绦蚝痛胧;
。ㄎ澹┩ㄓ嵚摻j、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ǘ┙ㄖ锘蛘邎鏊┕、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ㄈ┫拦芾斫M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ㄋ模┫腊踩贫;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B毾狸、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ㄆ撸┡c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ň牛缁鸷蛻笔枭㈩A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蚕罊C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ㄋ模┓阑饳z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腊踩嘤栍涗;
。ㄆ撸缁鸷蛻笔枭㈩A案的演練記錄;
。ò耍┗馂那闆r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賓館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賓客、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賓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組織機構
第二條、賓館成立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賓館經理
副組長:賓館副經理
成員: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消防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上級的有關規定。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滅火預案。
3、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消防演習。
5、布置、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消防工作。
6、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各種隱患,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條、根據公司規定,賓館組建義務消防分隊,由副經理任隊長,隊員從在崗職工中選取。
第五條、義務消防分隊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賓館消防工作要求,負責消防知識的普及。
2、按規定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3、了解本單位的重點防火部位和滅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結構、消防水源及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分布情況。
4、火災初起時要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和實施滅火,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5、熟悉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火情嚴重時立即撥打火警“119”電話報警。
6、做到“三懂”、“三會”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三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四能”即: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第三章、消防安全負責制
第六條、賓館消防安全實行逐級負責、分工負責、專業負責、崗位負責。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消防安全崗位職責:
1、負責領導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落實防火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的議事日程,布置檢查消防工作,及時處理和整改隱患。
3、落實轄區內,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責任。
4、一旦發生火災時,要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客人至指定地點,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條、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賓館內部的消防工作。
2、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賓館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4、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5、加強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賓館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6、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7、定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組織維修,保持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8、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9、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領班主要職責:
1、結合本班的具體情況,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熟悉管轄范圍內的防火重點和消防報警系統、設備、器材配備情況,達到“三懂”、“三會”和“四能”。
3、每日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巡視,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立即上報上級主管。
4、定期檢查巡視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報警系統、設備和器材,確保各項功能正常。
5、發現火情要及時組織本班人員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條、總臺服務員(消防報警系統監控員)職責:
1、熟練掌握消防報警系統操作規程,會看火情位置,會手動復位,能看懂打印出來的信息。
2、對機器設備的各種顯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斷。
3、每日檢查消防報警系統,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發現異常及時報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時要交接消防報警系統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5、發現火警要立即上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1、賓館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演練、火災應急演練。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
3、牢記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將貨物堆放在消防栓、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迅速查明情況后報告。
第四章、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賓館(含院內)動用明火必須執行下述規定:
1、在賓館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作業,消防主管必須到現場檢查,一切防火措施齊全后填寫審批單,明確時間、地點、原因、方式、責任人、防護人和防護措施,經經理批準后方可動用。
2、明火作業現場必須保證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負責監護,嚴禁一人進行明火作業。
3、作業完成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和監護人要認真檢查,確認火種完全熄滅不能復燃后方可離開。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動火證上的各項規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負責人要經常檢查規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處罰作業人。
5、工程量較大需要簽訂合同時合同中應有動用明火的有關規定和責任。
6、烤全羊、篝火晚會等動用明火作業要明確負責人,做好防范措施,備好滅火器。事后要檢查現場,確認火種熄滅方可離開。風大難以控制時,嚴禁舉辦篝火晚會,并向客人說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條、電器設備防火管理規定:
1、除廚房外,賓館內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電熱器具(電爐、電熨斗、電褥、電飯鍋等),特殊情況須經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施工,新設備增設、更換必須安全主管檢查后方可使用。
3、電器設備的的電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電保護器上,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接頭要牢固,絕緣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所有電器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并建立維修制度,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損壞等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燈頭上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燈罩,客房使用的熱水器必須帶溫控裝置。
6、配電柜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保持清潔干燥、狀態良好。
第十四條、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后再倒入垃圾袋內,以防著火。
2、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檢修,并報安全主管。
3、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部門經理。
4、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減少起火隱患。
5、要經常檢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時斷電。
6、服務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說),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煙、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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