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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1
一、注意防火、防盜,如發現異常情況或聞到異味,必須立即查找處理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切實消除隱患。
二、認真檢查各區域,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作人員在當值期間要全心全意保護酒店財物、客人生命財產及人身的安全,不要替任何不認識的客人開門,除非接到前廳部的通知及證明。
四、房間清潔衛生有客人進入時,應有禮貌的查看客人的鑰匙牌與房號是否相符,防止他人誤入房間。
五、客人忘記帶鑰匙而你又不認識的應與前臺聯系,待前臺證實身份、通知后方可開門。
六、發現有可疑的陌生人在走廊徘徊或在客房附近出現,或客房房間有異常情況,房內發現有動物或違禁品,客人情緒變化,生病或特異行動,均需立即報告領導。
七、清倒垃圾桶內的.垃圾時要注意桶內有無特別的物品,有無客人無意中掉下或錯誤放置的東西。
八、關門時要拉住門把關門,不可隨便拉住門邊便關門,避免夾傷手,要檢查門是否己鎖好。
九、鑰匙要小心保管,做到鑰匙不離身,不可隨便亂丟亂放。下班前安全交給接班人,鑰匙不準帶離酒店,弄斷了的鑰匙亦要整體交回。
十、清楚、明白樓層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賓館內部治安管理,保障賓館和住客生命財產安全,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辦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就賓館旅客住宿登記建立如下制度
一、戶口登記員必須嚴格履行畜旅業治安管理《細則》的`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按十二項工作職責,嚴格登記旅客入住手續,遵紀守法,不得違法經營。
二、儀表端正,說話和氣,熱情接待旅客,詳細介紹賓館情況和旅客住宿須知。
三、嚴格旅客住宿制度
(1)認真做好證件的檢查工作,杜絕無證件和偽證件人員混進旅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嚴格執行雙人房包房制度,兩人異地不同工作單位的旅客、戶口登記員不得安排兩人包房。
(3)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須憑本人結婚證,男女雙方都在45歲以上,同一戶口所在地均可登記住宿。
四、認真做好通緝犯罪分子在我賓館落網。
五、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況,交接房費收繳情況,交接旅客財物保管情況,做到事事有記載,交接有簽名。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賓館的消防安全管理,愛護來賓、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大事的準備,削減火災損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賓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組織機構
第二條賓館成立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賓館經理
副組長:賓館副經理
成員: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消防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上級的有關規定。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滅火預案。
3、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消防演習。
5、布置、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消防工作。
6、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按時消退各種隱患,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條依據公司規定,賓館組建義務消防分隊,由副經理任隊長,隊員從在崗職工中選取。
第五條義務消防分隊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賓館消防工作要求,負責消防學問的普及。
2、按規定進行防火檢查,消退火險隱患。
3、了解本單位的重點防火部位和滅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結構、消防水源及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分布情況。
4、火災初起時要主動組織人員疏散和實施滅火,并按時報告公司領導。
5、熟識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火情嚴峻時立刻撥打火警“119”電話報警。
6、做到“三懂”、“三會”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三會”即:會報火警,會運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四能”即:能宣傳,能檢查,能按時發現整改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第三章消防安全負責制
第六條賓館消防安全施行逐級負責、分工負責、專業負責、崗位負責。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消防安全崗位職責:
1、負責領導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詳細落實防火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的議事日程,布置檢查消防工作,按時處理和整改隱患。
3、落實轄區內,消防設備和器材的管理責任。
4、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快速組織人員疏散客人至指定地點,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條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賓館內部的消防工作。
2、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賓館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備與器材。
4、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5、強化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賓館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格追查責任者。
6、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退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7、定期檢查消防裝備、設備、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按時報告和組織修理,保持消防裝備、設備、器材狀態良好。
8、常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9、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幫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看法。
第九條領班主要職責:
1、結合本班的詳細情況,常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熟識管轄范圍內的防火重點和消防報警系統、裝備、器材配備情況,到達“三懂”、“三會”和“四能”。
3、每日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巡察,發現隱患按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立刻上報上級主管。
4、定期檢查巡察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報警系統、裝備和器材,確保各項功能正常。
5、發現火情要按時組織本班人員主動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條總臺服務員(消防報警系統監控員)職責:
1、嫻熟把握消防報警系統操作規程,會看火情位置,會手動復位,能看懂打印出來的信息。
2、對機器裝備的各種顯示都能快速做出推斷。
3、每日檢查消防報警系統,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發現異樣按時報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時要交接消防報警系統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5、發現火警要立刻上報并實行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1、賓館員工必需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與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演練、火災應急演練。
2、熟識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裝備及物品情況,明白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裝備的運用方法。
3、牢記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需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將貨物堆放在消防栓、滅火器的四周,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運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按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實行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冷靜,不行驚慌失措,快速查明情況后報告。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旅客必須憑居身份證或能夠證明本人真實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登記住宿。
(二)旅客攜帶的現金、重要文件,貴重物品應向旅館辦理寄存,否則,丟失責任自負。
(三)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帶進旅館。
(四)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六)旅客應自覺遵守旅館的各項制度,服從公安人員檢查。
(七)值班巡查人員要做到“三勤”、“四看”。三勤:勤巡邏;勤觀察;勤分析;四看:一看旅客是否按登記住房、床號住宿冒名住宿;二看旅客是否亂竄或男女混居一室;三看有無危險物品或應寄存的行李及貴重物品;四看各部位有無其他不安全因素。
(八)發現旅客中有違法犯罪行為必須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九)旅客遺留在旅館內的貴重物品,包括一定價值或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旅館應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通知物主認領。認領時要認真核對物品的主要特征,并辦理領取手續,防止發生冒領或重復認領。
(十)旅客寄存應一人一牌(寄存牌),填寫財物寄存登記本及身份證號貴重物品當點清封存。
(十二)凡是來訪客者,須事先登記。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6
0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賓館飯店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賓館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統籌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02、組織開展防火檢查
賓館飯店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學問把握情況;
(四)消防掌握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備裝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廚房煙道、洗衣房排風道定期清洗情況;
(七)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按時整改。
03、落實每日防火巡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兩小時開展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其他單位可以依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設備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運用;
(五)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消防掌握室及設有值班的廚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發電機房等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七)消遣場所、會議室、廚房、茶坊等區域運用或者營業結束后,應去除遺留火種,切斷非必要電源、氣源。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按時處理,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04、強化消防設備管理
賓館飯店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備、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備的,應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自動消防設備的.各種聯動掌握裝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裝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05、嚴格消防掌握室管理
賓館飯店設有消防掌握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識應急處置程序,能嫻熟操作消防設備,施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期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消防掌握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備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掌握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立刻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刻確認聯動掌握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刻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06、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賓館飯店的消防設備裝備及器材應當設置標準、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運用方法;客房門后應設置疏散逃命線路表示圖,并在客房顯著部位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備裝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07、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全部員工應當了解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命。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賓館飯店應結合實際對公眾開展消防宣傳,如在客房電視、電腦設置開機消防安全提示等。
08、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
設有消防掌握室且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主動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掌握室的重點單位,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09、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
賓館飯店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演練;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客房、廚房、鍋爐房、配電房、洗衣房、庫房等場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10、禁止行為。
賓館飯店應當嚴禁以下行為:
(一)運用未經消防行政答應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三)采納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員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四)采納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室內裝修裝飾;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在外窗設置影響逃命、疏散的廣告牌或其他障礙物;
(七)違規儲存、運用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八)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備。
旅館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輯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造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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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維護消防設備,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房間內的煙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要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滅火裝置、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
5、配備的輕便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6、滅火器由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干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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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消火懺山、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迅速查明情況向消防中心報告。報告時要講明地點燃燒物質、火勢情況、本人姓名、工牌號,并積極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進行初期火災撲救,關閉電源,積極疏散酒店內的顧客,有人受傷,先救人,后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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