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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制度

時間:2021-12-01 17:49:54 制度 我要投稿

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制度1

  為加強景泰農貿市場管理,實現“管好市場,服務社會”的目標,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市場物業管理

  (一)我公司市場物業包括所管轄的集貿市場房地產和市場生產經營設施等。上述資產屬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占用、破壞。

  (二)市場商鋪臺位由各物業統一管理。要積極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

  (三)維護和完善市場內設施,保證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租賃后的商鋪臺位只準用作經營,不準改作他用,不能隨便改變原結構或破壞商鋪及臺位外貌及其配套設施。如需改變結構的,由經營者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市場管理人員同意后,方能改動;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經營戶負責。

  (四)市場內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要引導、教育經營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現事故時,經營者之間要互相照應,共同維護市場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場經營管理

  (一)市場商鋪及臺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臺(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臺(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股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臺(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送公司審核,經批準才能動工。

  (三)物業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并及時存入指定銀行帳戶。

  (四)各物業管理者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物業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臺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市場物業管理中心監督管理

  (一)物業中心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

  (二)物業中心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本單位的收費和管理情況,組織員工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三)物業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四)物業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市場管理公約,并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

  1、不按規定繳納市場設施租賃費的,按漏交額加倍收費。

  2、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后,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3、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物業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4、不遵守衛生、防火規定及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五)物業管理中心對下列事項實行公開:

  1、市場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職責;

  2、市場管理制度;

  3、攤位及其他設施的安排、租賃費價格;

  4、舉報電話號碼;

  5、市場經營者違規行為處理結果。

  四、市場物業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

  (一)持證上崗,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人員“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則,做到文明管理,禮貌服務。

  (二)嚴格遵守中心財務管理制度,依照規定收取市場各項費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費。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紀守法,秉公辦事。要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提高自身執法水平。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市場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濟寧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集中交易農副產品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市城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曲阜市城區和各鄉鎮要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治安、消防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商務、衛生、物價、農業、公安、規劃、國土、稅務、質量監督、畜牧水產、食品藥品監督、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場開辦

  第五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人口在5000-20000人的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區應按照《曲阜市2015-2020年城區商業網點規劃》配套建設農貿市場。

  第六條開辦市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在城區開辦、建設、改造的農貿市場必須到市商務局辦理商業網點規劃審核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訂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計量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三)安排相應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場管理人員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四)維護市場設施、設備完好、安全,確保市場正常經營。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條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確定的地點或者區域經營,不得亂設攤點、場外交易;

  (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依法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四)對其銷售的農副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五)遵守交易規則和習慣,文明經商;

  (六)履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因所售農副產品質量或者提供服務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十四條市場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農貿市場中除做好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市場管理者制定市場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履行其職責:

  (一)商務部門負責城區農貿市場內經營布局的規范管理,酒管辦、屠宰辦分別負責酒類和生豬等肉產品監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畜牧水產部門負責禽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公安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

  (七)消防部門負責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環保部門負責市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市管轄的各鄉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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