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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3 19:36:38 制度 我要投稿

工人作業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人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人作業管理制度

工人作業管理制度1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 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

  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工人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辦理相關的證件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3.2保安班長、隊員負責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4作業規程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管理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隊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凡需進行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修公司在裝修前須到相應的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4.2.2保安隊(安保部)根據管理處的工作聯系單內容,為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4.2.3施工人員在進場裝修期間,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4.2.4裝修現場管理

  保安人員對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管理時,應關注:

  a)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的情況;

  b)施工人員執行管理處相關規定的情況;

  c)裝修現場滅火器配備情況;

  d)安全設施設備有無損壞或移位情況;

  e)其他情況。

  4.2.5施工人員的車輛停放和運貨車輛的進出,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并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和管理。

  4.3閑雜人員的管理。

  4.3.1將清查閑雜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隊(安保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4.3.2保安隊(安保部)的巡邏人員、車管人員應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對轄區進行檢查;清理并驅逐在轄區內閑逛、乞討、拾荒、發放資料及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轄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并記錄。

  4.3.3對于在轄區內擾亂治安(生活、工作)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閑雜人員,應將其驅逐出轄區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進行記錄。

  5記錄

  5.1《出入證》

  5.2《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巡邏崗管理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

工人作業管理制度3

  1.0 目的

  規范廣場內的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廣場所有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 職責

  3.1 物業管理處主任負責以廣場內的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 保安隊主管負責廣場內的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 保安隊領班,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廣場內的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負責協助管理處主任,保安隊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 程序要點

  4.1 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物業管理處主任和保安隊在管理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 文明服務的原則,安全管理人員在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要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安全管理人員在對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 廣場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暫住人員的<<暫住證>>的辦理:

  a) 保安隊主管/副主管應對廣場內的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廣場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隊辦理<<暫住證>>;

  b)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的有產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物業管理處主任審批;

  c) 物業管理處主任按<<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廣場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

  d)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將物業管理處主任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證用工本費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從暫住人員的辦證申當天起,3天內辦好<<暫住證>>;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審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隊主管/副主管;

  f) <<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半年、一年三種.

  4.2.2 <<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隊主管/副主管根據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反饋的信息資料在<<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對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物業管理處主任審批;

  c) 物業管理處主任按<<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按本標準作業程序4.2.1d.e的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 管理:

  a)保安隊領班長對廣場內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隊員對廣場內的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暫住人員登記表>>后反饋給物業管理處接待員.保安隊在對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隊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 保安隊領班對廣場內的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物業管理處接待員辦理 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 協助公安機關對廣場內的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暫住證>>;

  e)對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 廣場內施工人員申請<<臨時出入證>>的辦理

  4.3.1 申請辦理程序:

  a) 保安隊主管/副主管通知廣場內的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在其入駐廣場施工的當天到物業管理處辦理<<臨時出入證>>;

  b)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出入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物業管理處主任審批;

  c) 物業管理處主任審批當天物業管理處接待員辦好的<<臨時出入申請表>>,并作登記存檔.

  4.3.2 管理

  a) 保安隊主管/副主管對廣場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 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4 對廣場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 保安隊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廣場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 將清查廣場'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隊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 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廣場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廣場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隊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性方式對廣場內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 (如停車場所、交通道路、娛樂場所等)進行清查:

  a)對廣場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廣場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廣場外;

  b)對于在廣場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隊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 記錄存檔

  4.5.1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對廣場暫住人員,施工人員辦理的<<暫住證>>,<<

  >>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將'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 物業管理處接待員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暫住證>>,證>>的存

  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隊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物業管理處接待員對<<暫住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 記錄

  5.1 <<臨時出入證申請表>>

  5.2<<暫住人口登記表>>

  5.3<<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 相關支持文件

  6.1 <<治安巡邏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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