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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

時間:2023-03-22 11:10:5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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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1

  第一條 為了公司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所有員工都要考勤。

  第三條 冬季上班時間是8:00~12:00、2:00~6:00,夏季上班時間是8:00~11:30、2:30~6:00,具體以公司通知為準。

  第四條 上下班實行簽到制,辦公室人員在綜合部簽到,市場部人員和項目人員在現場簽到,簽到由本人自簽,代簽視為無效,各部門必須認真管好簽到記錄,綜合部監督檢查簽到情況。

  第五條 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為早退,工作日不上班又沒有請假的為曠工,考勤以簽到薄簽到時間為準,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為事假。

  第六條 負責考勤管理的人員要嚴肅考勤紀律,實事求是,認真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七條 職工請事假,須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長報請,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部長批準,五天以上由經理審批。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事假期間不計工資。

  第八條 遲到十分鐘以內扣五元,三十分鐘以內扣二十元。

  第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需要休息者,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由經理審批,享受工傷待遇。

  第十條 凡因婚、喪、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第十一條 職工休假期滿及時到部門銷假,開始正常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不履行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第十二條 臨時工工資以天計,做滿一個月享受兩天休息,臨時工曠工一天扣一天工資,每月曠工累計三天除名。正式工曠工一天除扣除當日工資外,取消月度獎,連續請假三天以上者取消當月月度獎,年終獎相應下浮,全勤獎也相應下浮,一個月連續曠工超過十五日,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部門月底匯總當月考勤,將考勤結果上報出納,不得弄虛作假,公司于每月5日發給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并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職工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法定節假日薪資及津貼照付,法定節日加班的工資計算遵守勞動法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加班,因生產和工作上任務緊需要加班的,一般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單日工資補發。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2

  第一條 總則

  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相關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門所有員工。

  第三條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四條 考勤條例

  1.作息時間:全年劃分春季、冬季兩個作息時間段,上下班時間以行政辦每年的正式通知為準。

  2.執行方法:全體人員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個人所為,違者,每遲到、早退10分鐘,扣發當日全部工資,超過一小時按曠工一天標準處罰,并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假期分類

  公司假期分為法定假日、工傷假、產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條 假期規定與待遇

  1.法定節假日

  1.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全體員工每年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游、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全體員工20xx年享受的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節日中休假薪資照付。

  1.3法定假日內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薪資。

  加班薪資=日工資基數×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數×3

  日工資基數=正常月工資總額 /30

  2.工傷假

  2.1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基本工資100%發放。

  3.病假

  3.1員工因病無法上班請病假在3日內的享受帶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數則按實際超出數扣除年假天數,病假扣除年假后超出的病假期間停發任何工資補貼,超出2個月的`按辭職處理。

  3.2 員工請病假的須于看病返廠當日內向行政辦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計算。

  4.產假

  4.1所在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員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夜班勞動;

  4.2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

  4.3在女員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按月基本工資100%發放;

  5.年休假

  員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月工資100%發放。規定如下:

  5.1員工不滿1年,年休假5天;

  5.2員工累計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員工累計工作滿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基數的100%補貼年休假工資報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員工請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數按特殊事假計算。

  6.2員工特殊事假的工資扣減數額:月工資總額/30×特殊事假天數。

  6.3如員工在年休假休滿后,確有個人事宜需請假在0.5工作日內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帶薪事假。

  第七條 請、休假程序

  1.請假員工應提前一天履行請假手續,部門員工請假在各部門主管處領取請假條,并當面詳細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按批準權限報批;

  2、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準簽字程序后由本人親自至辦公室將請假條換取出入證,同時必須在將審批生效的《請假申請單》交行政辦公室留檔備查,手續不完善者以曠工計;

  3、員工請假外出必須將出入證上繳至門衛,并進行各項登記,回場后必須至門衛室登記回廠時間,出入證有公司印章則有效。

  4.年休假、產假的員工,應按審批權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并通過申請,批準后作好相應工作交接;

  5.病假、工傷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者,須于請假當天用電話征得批假人及行政辦公室同意,并在回公司后1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假期完畢,休假員工須于上班當日到行政辦公室銷假報到,因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延誤期間以曠工計。

  第八條 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事前書面批準;

  2.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及副總經理、總經理事前書面批準。

  第九條 請、休假管理

  1.請假天數最短為0.5天。

  2.事后補辦請假者,每1個自然年內,不得超過2次,違者視為曠工。

  3.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各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期給假或不予給假;

  4.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各部門負責人匯總本部門員工請假情況,并填制《請假匯總表》,報行政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負責核實統計請假情況。

  5.生產區相關人員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后必須在生活區隔離凈化2日后方可進入工作,隔離凈化期也記入休假期。

  6.未經事前書面批準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傷假及特殊情況外,一律視為曠工。

  7.曠工按全額日工資的300%處罰。

  第十條 消假

  1、員工休(請)假回場后親自至辦公室登記消假,辦公室按銷假時間計算請假天數,如超出時間則視為曠工。并及時消毒、沖涼更衣;

  2、員工休(請)假上午在12:00前回場,晚上在10:00前回場。

  第十一條 除上述休假外,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員工可以享受獎勵休假,具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發布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內有關內容發生沖突的,自動失效;

  3.本制度解釋權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3

  一、年休假

  (一)干部職工累積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積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請假審批程序

  1.請假必須填寫《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經批準后方能休假。

  2.科長請假由辦分管領導批準,其余人員請假由各科科長批準;

  3.《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交綜合科備案。

  二、考勤制度

  建立考勤登記管理制度。由綜合科指定專人負責本辦人員考勤登記,考勤情況與工作人員年終考核掛鉤。未經請假批準,月累計遲到和早退達3次的進行通報批評;年遲到和早退5次以上的(含5次)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遲到和早退10次或無故不上班的,進行誡勉談話。對不能在限定期內改正者,年終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請事假累積達到兩天的要從年度公休假中扣除。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考勤及休假管理,嚴格勞動紀律,維護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員工的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部門負責人為考勤休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員工請假的真實性負責;

  (二)核準和審批員工出差、因公外出、請假等。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

  (一)人力資源部為考勤休假的監督管理部門;

  (二)負責統計每月員工出勤情況,考勤結果是計發工資、獎金、補貼、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

  (三)負責根據員工的出勤情況,計算員工工資、補貼等。

  第三章工作時間

  第五條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標準上班時間為:

  上午08:30—11:40

  下午12: 40—17:30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息時間,具體以通知為準。

  第六條考勤方式

  (一)公司統一實行指紋打卡的考勤方式,員工在工作日上班、下班、中途因公務外出時均需進行考勤記錄。

  (二)若員工因機器故障或無法識別等特殊原因而無法打卡,需在上、下班時親自到考勤管理人員處登記考勤,在《手工考勤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上、下班時間。

  (三)因出差或公務外出無法按時打卡的員工,考勤核算均以釘釘中備案的《出差審批表》、《因公外出審批表》為準。未登記或未經簽批,按曠工處理。

  (四)出勤期間不得無故離崗,不得辦理私人事務。

  (五)考勤統計時間: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七條遲到早退

  (一)晚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到崗且未超過30分鐘者視為遲到;無正當理由早于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且未超過30分鐘者視為早退。

  (二)員工每月有三次10分鐘(含)以內緩沖時間的機會,其不計為遲到,但不包括開會等情況。因惡劣天氣(臺風、暴雨等)或重大交通事故半小時以內到崗者不計為遲到。

  (三)遲到10分鐘(含)以內者(當月遲到次數≥4次時,3次緩沖次數不計入內)或無正當理由早退10分鐘(含)以內者,遲到/早退每1次折算為1小時事假處理。

  員工遲到10分鐘以上且30分鐘(含)以內者,或無正當理由早退10分鐘以上且30分鐘(含)以內者,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每2次視作半天事假處理。

  (四)每月遲到早退情況,是當月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曠工

  (一)員工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請假手續尚未獲批而休假,視作曠工處理。

  (二)上班中途離崗1小時以上,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休假,打架斗毆致傷而停工休息,無故不參加公司團體活動,晚于規定的上班時間且超過30分鐘到崗,早于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且超過30分鐘,或休假期滿后仍未出勤等情況均視為曠工。

  (三)曠工的最小計算單位為半天(0.5天)。凡曠工者,按照2倍工資扣款作為處罰,即:曠工扣款=月基本工資/21.75×曠工天數×2。另外礦工期間的績效工資全額扣除。

  (四)員工累計曠工時間3天(含)以上,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因公外出

  (一)因公外出是指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離開公司辦公場所,但在公司所在地市內活動。因公外出不享受出差補助。

  (二)員工因公外出,需提交《因公外出審批單》,經核準后方可外出;若未經核準私自外出,則以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者,員工本人應口頭(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及外出時間,回公司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三)員工因工作性質需頻繁因公外出者,可按周進行審批,并在《因公外出審批單》中明確每天具體的因公外出時間。

  第十條出差

  (一)出差是指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公司所在地市的活動。員工出差時間段若跨越休息日,休息日不計加班。

  (二)員工連續出差超過15天(含),返回后可帶薪休息一天。員工連續出差超過30天(含),返回后可帶薪休息兩天。

  (三)員工出差應至少提前半天填寫《出差審批單》,經有關領導核準后方可出差。《出差審批單》須抄送人力資源部考勤管理人員。如因特殊或緊急情況無法預先簽批《出差審批單》者,需電話向分管領導報批,并告知考勤管理人員,同時填寫《出差審批單》。

  (四)如無特殊情況,出差前未填寫《出差審批單》,出差過程中或者返回公司后補辦出差審批手續,則扣除一天出差補助(出差補助相關規定詳見《差旅費管理細則》)。

  第四章請休假管理

  第十一條請休假種類

  本制度所涉及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按照國家及公司所在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事假、病假(醫療期除外)、年休假休假天數為實際工作日;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工傷假休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事假

  (一)員工凡因個人事宜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出勤者,均應事先在釘釘提交《請假申請表》,三天或以下的由部門經理批準同意,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同意。

  (二)事假為無薪假,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補貼等各項待遇。

  (三)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扣款計算方式:事假扣款=月基本工資/21.75/8×事假時數。

  (四)員工單次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年累計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每超過一次月度績效考核進行分數酌減。

  (五)除因公外出或出差外,員工在上班或下班時產生未出勤打卡的情況,一律按照半天事假處理,如上下班均未打卡,一律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病假

  員工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依下列規定請病假:

  (一)病假須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就診記錄、病歷卡、病情證明單、醫藥費證明等請假證明單資料,并報請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確認;無醫院開具的就醫證明,則按事假處理。如因情況緊急、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無法正常辦理請假手續的,在

  恢復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逾期無效。

  (二)病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0.5天,員工累計休病假時間不得超過法律醫療期規定的時間,病假扣款計算方式:

  1、當月累計病假天數≤3個工作日,則扣款額度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的30%計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資/21.75/8×30%×病假時數;

  2、當月累計病假天數>3個工作日且≤10個工作日,則扣款額度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的50%計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資/21.75/8×50%×病假時數;

  3、當月累計病假天數>10個工作日,則病假期間工資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三)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治療時,可按照《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天津市相關規定,享受醫療期相關待遇。醫療期累計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四)病假期間根據實際請假天數扣發月度績效工資及年度績效獎金。

  (五)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本市(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公司認為員工提供虛假病情信息或假資料或故意夸大病情的,有權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復查,費用由公司先行墊付。復查結果屬實,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復查結果表明員工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其虛假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休假期間視為無故曠工。虛構捏造謊報病假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補休

  (一)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須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員工須在當月補休有效期內,事先填寫《調休申請表》申請補休,未按規定事先辦理補休手續而自行補休的,視為曠工處理。補休時長每月安排補休天數不超過一天,當月有效,逾期作廢。補休時間須根據工作情況統籌考慮。

  第十五條年休假

  (一)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職工帶薪年假天數: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員工入職當年年休假天數按照當年實際工作天數按比例折算。即按照【(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工作自然天數÷365天)×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員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員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屬上述1~3所列情形而當年已休過年休假的,則應在下一年停休年休假。

  (四)員工申請年休假時,需辦理相應請假手續,經核準后方可休假。公司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五)原則上年休假在應在本自然年度內使用,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確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使用的休假天數,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可延至次年度3月前使用,到期仍未使用完畢的年休假將不再另行安排補休。

  (六)員工可使用當年年休假同等天數折抵病假、事假(折抵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申請人須在《請假審批表》中注明折抵情況。

  第十六條婚假

  (一)轉正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勞動合同期內領取結婚證的,可享受7天婚假,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假期連續計算,包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二)員工需憑結婚證可申請婚假,婚假自勞動合同期內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過期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休。婚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十七條產假

  (一)產檢假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憑借產前檢查建檔可享受帶薪產檢假。超過以下規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

  1、懷孕第1~7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3、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二)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帶薪產假128天;

  2、難產的增加帶薪產假15天;

  3、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帶薪產假15天。

  4、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三)陪產假

  男員工配偶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帶薪陪產假7天。男員工陪產假,應提供配偶單位出具的休產假證明或孩子的出生證明。

  (四)流產假

  1、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可享受帶薪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超過4個月流產時可享受帶薪產假42天。

  3、流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五)保胎假

  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如員工身體虛弱且工作許可,經公司同意,由醫院提供證明,可請保胎假,期間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八條哺乳假

  女員工生育后,嬰兒不滿一周歲時享受每日哺乳假,每日2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

  第十九條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持死亡證明員工可給予3天喪假;員工的旁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持死亡證明可給予一天喪假。親人在外地去世,本人需要前往料理喪事的,喪假酌情延長(以合理的往返時間計算)。

  第五章考勤休假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審批流程

  員工因公外出、出差或請假應按不同考勤類別填寫審批單(須提供證明資料的須附證明資料),并提前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具體審批流程參見下表。

  第二十一條請假核實

  員工請假時,應告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予核實請假事由;因故未能事先請假,或請假期間需要續假者,應于當日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同時辦理補(續)假手續,過期未辦理手續者視為曠工處理。

  第六章考勤休假紀律

  第二十二條員工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嚴格遵循相關審批流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三條考勤作弊者、擅自修改考勤記錄者、提供虛假休假信息或證明資料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查屬實,則在當年度內不允許參與升職、加薪。情節較為嚴重者給予降薪、降職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5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訂。

  第二條: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由各部門主管、經理負責監督。

  第四條:病假。

  (1)員工休病假,超過1天要出具醫院開具的假條:。

  (2)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3)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4)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準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愈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者,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制度執行。不批準進入醫療期者,又確實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待遇。員工連續休假經公司批準的.無薪病假超過15天以后,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基本生活費,按有關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報銷醫藥費,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必須按時遞交有效的醫生診斷證明,請部門經理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帶薪年休假。

  (1)上班滿6個月可開始休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遇節假日順延。

  (3)員工休帶薪年休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戶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休帶薪年休假必須提前兩周申請,并經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員工利用帶薪年休假的機會使身心得到調整。人力資源部將在每個自然年度開始時,通知每位員工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該年假的有效期為一年時終止,不再累計。

  (5)員工如愿意放棄休帶薪年休假,年假期間的工資按日工的基本工資的2倍計算。

  第六條:工傷假。

  (1)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直接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調查受傷情況,并立即作出處理,并進行報告至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

  (2)公司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定是否需要給予工傷假。

  (3)員工休工傷假享受全薪。

  (4)員工休工傷假期間,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

  第七條:婚假。

  (1)女職工年滿23歲前結婚帶薪婚假3天。

  (2)女職工年滿23歲后結婚帶薪婚假10天。

  (3)男職工年滿25歲前結婚帶薪婚假3天。

  (4)男職工年滿25歲后結婚帶薪婚假10天。

  (5)男、女職工婚前體檢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條:產假。

  (1)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2)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檢。

  (3)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產假。

  (4)年齡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長1個月帶薪產假。

  (5)如遇難產,可憑醫院證明增加有薪產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男員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產假。

  (8)女員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產,公司將依據醫生的診斷證明給予15天帶薪假,以后的流產全部按無薪病假計算。

  第九條: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帶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帶薪假4天。

  第十條:倒休假。

  (1)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產生的倒休假。

  (2)員工休倒休假時,須考慮部門工作的安排,并應提前兩周申請,經主管同意。

  (3)員工休倒休假時,應在請假單后附有部門經理批準倒休的加班申請單。

  (4)倒休假只限當年有效。

  第十一條:公共假日。

  全體員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節:放假3天。

  (3)清明節:放假1天。

  (4)勞動節:放假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

  (6)中秋節:放假1天。

  (7)國慶節:放假3天。

  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第十二條:事假。

  (1)事假系無薪假,公司根據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準員工休無薪假。

  (2)事假最長不超過兩周。

  第十三條:請假批準權限見下表:

  請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準人

  直屬上級

  部門經理

  總經理

  直接主管在一個月內對同一員工批準假期時限為5天,5天以上由部門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請假程序。

  員工填寫請假單,報主管、經理批準后,送至人力資源部。

員工休假的管理制度優秀6

  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如下:

  一、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方面包括三類(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

  1、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2、第二類,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4、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5、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6、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二、帶薪年假。帶薪年休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動法》第45條: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三、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五、陪產假。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

  六、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七、喪假。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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