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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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1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設備)、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像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數據、公務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系、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范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機關應當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范》(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鑒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涉及國家秘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形成歸檔文件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形成時,應當采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文件材料組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文件材料應當納入收集范圍。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征集的、與機關有關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后施行。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機關所屬機構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文書檔案的收集范圍按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范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范》(DA/T2)、《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范》(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照片檔案的收集范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范》(DA/T50)規定。其他門類檔案收集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電子文件應當連同元數據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數據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文書類電子文件元數據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數據方案》(DA/T54)、《錄音錄像類電子檔案元數據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于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分不同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像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像(LX)、業務數據(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信息(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置一級門類代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設備(KJ·SB)設置科技檔案二級門類代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二級門類代碼。
第三十四條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像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信息。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數據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后,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采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并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文件歸檔過程元數據。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文件需要轉換為紙質文件歸檔的,若電子文件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文件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文件,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文件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存儲和保管。檔案存儲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污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濕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規定。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濕度,根據需要采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設備,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蟲霉等。
第四十條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盡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制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鑒定與銷毀
第四十三條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處置。鑒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鑒定結束后,應當形成鑒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標注;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毀。
第四十四條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毀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審核批準;(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毀工作,并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檔案銷毀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復制件需要銷毀的,除在指定場所銷毀離線存儲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復制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毀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復制件元數據,并在管理過程元數據、審計日志中自動記錄銷毀活動。涉密檔案的銷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
第六節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權限、范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文件資料。
第四十八條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信息開發工作,采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匯編、專題文件匯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應當積極采用數據分析、文本挖掘等新方法,擴展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設備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鑒定銷毀情況、檔案信息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并建立完備的臺賬。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持以可視化方式顯示,便于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匯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復制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并移交。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線移交或離線移交。在線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絡,不得通過未設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聯網移交。電子檔案移交后,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機關撤銷或合并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并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并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并后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于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機關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將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總體規劃。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應當與機關信息化建設、檔案館信息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數據應當收集齊全,數字復制件應當保持原貌并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范》(DA/T31)執行,錄音錄像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像檔案數字化規范》(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復制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圖像數據轉化為文本信息,便于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數據庫建設,數據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范要求。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數據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數據、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數據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機關配備的網絡基礎設施、系統硬件、基礎軟件、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設備應當滿足檔案信息化的管理需要并適當冗余、方便擴展。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服務器和專用存儲設備。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展等要求。機關在電子政務云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存儲資源和安全防范等應當滿足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云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存儲管理電子文件、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文件分類方案、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文件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鑒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文件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于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云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云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電子檔案的文件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數據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保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存儲配置在線存儲系統。在線存儲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存儲設備。
第六十五條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采用磁帶、一次性刻錄光盤、硬磁盤等離線存儲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數據。
第六十六條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七條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八條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接收進館。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城建檔案館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城建檔案館應當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檔案管理工作,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順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杜絕資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檔案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1、公司檔案工作實行二級管理,一級管理是指公司綜合管理部的統籌管理;二級管理是指各部門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2、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員負責公司所有檔案資料的統一收集管理,各部門的檔案管理員負責本部門檔案資料的使用管理。
3、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檔案管理規定,認真細致地做好檔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發揮檔案資料的作用。
4、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員有責任對二級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每年對二級檔案管理進行一次檢查驗收。
第三條歸檔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戰略發展、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及工程建設等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資料均屬歸檔范圍。
2、凡屬歸檔范圍的文件資料,均由公司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3、歸檔的文件資料,原則上必須是原件,原件用于報批不能歸檔或相關部門保留的,綜合部保存復印件。
4、凡公司業務活動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辦后均要及時歸檔;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備查。
5、業務活動中涉及金融財稅方面的資料,由財務部保存原件;屬于人事方面的資料,由人力資源部保存原件;屬于工程建設方面的,由規劃建設部保存原件。以上部門應將涉外事務的復印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6、由公司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應保留三份原件,綜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財務部及合同執行(或簽訂)部門各保存一份。特殊情況只有一份原件時,由綜合部保存原件。
7、在歸檔范圍內的其他資料,由經辦人整理后連同有關資料移交綜合管理部檔案室。部門需要使用的`可復印或復制,歸檔范圍外的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第四條檔案保管制度
1、公司綜合管理部設存放檔案的專門庫房,各部門應根據保存檔案數量,設置存放檔案的箱柜,并具備防火、防潮、防蟲等安全條件。
2、歸檔資料要進行登記,編制歸檔目錄。
3、檔案管理員要科學地編制分類法,根據分類法,編制分類目錄;根據需要編制專題目錄,完善檢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檔案要分類、分卷裝訂成冊,保管要有條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學。
5、庫存檔案必須圖物相符,帳物相符。
6、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所管理的檔案資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規律。
7、根據有關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確定檔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終據此進行整理、剔除。
8、經確定需銷毀的檔案,由檔案管理員編造銷毀清冊,經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會審批準后銷毀。銷毀的檔案清單由檔案員永久保存。
9、嚴格遵守檔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檔案流失的防護工作。
10、凡公司工作人員調離崗位前必須做好資料移交工作,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條檔案借閱制度
1、檔案屬于公司機密,未經許可不得外借、外傳。外單位人員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借閱。
2、借閱檔案資料,須經檔案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閱檔必須在辦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攜帶外出。需要借出檔案的,須經檔案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3、借閱檔案,必須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4、借出檔案材料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周,必要時可以續借。過期由檔案管理員催還。需要長期借出的,須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借出檔案時,應在借出的檔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標明卷號、借閱時間、借閱單位或借閱人,以便查閱和催還。
6、借閱檔案資料者必須妥善保管檔案資料,不得任意轉借或復印、不得拆封、損污文件,歸還時保證檔案材料完整無損,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7、借出檔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丟失時,要及時追查,并報告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8、重要檔案、機密檔案不得借閱,必須借閱的要經分管副總經理同意,必須外借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二級檔案應根據資料的性質和部門需要,每三年移交一次,必須保留的盡量留復印件,其余資料交綜合管理部統一保存。
第七條本制度從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4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并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絡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柜等工作設備。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煉、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并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并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布置的相關工作,并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文件(項目)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文件(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文件(項目)承辦人分類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后,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鑒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文件及電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文件辦理完畢后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文件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項目、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應當在成果鑒定和項目驗收后兩個月內歸檔,周期較長的科研項目、建設項目可以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設備隨機文件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調試后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設備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文件材料歸檔。
第五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20xx)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 11821-20xx)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像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xx)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xx〕1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 18894-20xx)、《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調試庫房溫度、濕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鑒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工作,鑒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鑒定工作結束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應當形成鑒定報告,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并履行銷毀批準手續。未經鑒定、未履行批準銷毀手續的檔案,嚴禁銷毀。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確認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銷毀。檔案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毀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毀后,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柜(架),并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文件(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于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毀棄。
第六章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并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折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價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xx年10月6日公布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5
一、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1、所有的工程設備檔案由工程組文員負責管理。工程檔案管理人員應嚴守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守則。
2、各類檔案應按系統分類:強電、弱電、空調、機管,統一存放檔案盒并貼上標簽。
3、檔案及圖紙是工程維修保養的重要依據,應妥善保存,如發現用途不明的資料應交總工程師審閱確定用途。需銷毀的資料應由總工程師及系統工程師組成鑒定小組研究后決定。
4、借閱檔案須經相應系統的`工程師以上人員批準,文員登記并指定歸還日期,由文員按期追還,需續借的要重新登記。
二、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1、維修檔案屬工程檔案的一部分,由工程組文員統一管理。
2、設備維修檔案按強電、弱電、機管、空調、裝修分類。
3、檔案按類別存放,在相應的檔案盒上貼上標簽。
4、文員根據返回工程組的維修單,當天填寫維修檔案記錄表,并錄入電腦中已設置密碼的“維修管理”項目。
5、文員每天核對發出和返回的維修單,將有關內容如實錄入維修檔案記錄表,如發現不符馬上追查原因。
6、文員每月對維修檔|考|試大|案記錄表、維修單等進行整理,并分類歸檔。
7、維修檔案作為評估大廈設備運行情況的根據,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為一年,重大維修項目保存期至少為兩年。過期檔案由總工程師、系統工程師組成的鑒定小組統一審定后銷毀。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6
為進一步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夯實檔案工作基礎,切實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現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實行單位一把手負責制,選配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的專門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人事干部)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接交和利用工作,并保證人員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應遵循五大原則,即黨管干部、黨管人才,依規依法、全面從嚴,分級負責、集中管理,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各單位人事干部主要負責本單位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保密的工作,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查(借)閱等檔案利用工作,負責接交的'檔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規范,堅決杜絕非專職人員辦理檔案相關事宜。
一、檔案內容
檔案材料主要涉及干部職工工作及學習過程中形成的供組織考察的各類資料,包括十大類:一是履歷類材料,二是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三是考核鑒定,四是學歷學位、職稱、論文、培訓,五是政審、審計類,六是黨、團材料,七是表彰獎勵材料,八是處分材料,九是工資、任免、招工、入伍、考察、職級并行、出國(境)審批,十是報到(派譴)證、計生材料。
二、檔案管理
檔案管理包括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和接交。
收集檔案材料時應確保收集材料屬歸檔范圍,確保收集材料填寫規范、真實完整。具體要求:①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②檔案材料載體使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公文用紙,用黑色的中性筆填寫(或打印);③屬成套材料的,必須頭尾完整。
經鑒別,符合歸檔范圍的材料自材料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續送交檔案室。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未及時移交的檔案材料,檔案室不再接收。
三、檔案利用
檔案利用主要包括查(借)閱、復制和摘錄等。嚴禁拍攝復印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取證的,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復印。
查(借)閱檔案一般要求2名以上共產黨員按程序申請,由檔案室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嚴禁個人查(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借閱單位履行審批手續,限期歸還,不得轉借。
查檔(含復制、摘錄)程序:查閱單位填寫《查閱檔案審批表》,經單位和主管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報檔案室分管領導審批,人事干部持本人二代身份證及審批后的《查閱檔案審批表》到檔案室辦理。不得憑借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檔。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范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信息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絡。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將規范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并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并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信息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規范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范圍,嚴格審核服務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于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復制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持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范》(DA/T68)規定。
第十二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并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機關應當分別設置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服務器機房等。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類型分別設置,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類型分區設置。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置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區設置。
第十五條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類型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區閱覽的需要。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測算。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服務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檔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區。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于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于檔案保護。檔案庫房不應設置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濕潤地區的還不宜設置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檔案辦公用房建筑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筑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規定。檔案庫房內不得設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布置、門窗設置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規定。
第十八條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柜、密集架、光盤柜、底圖柜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柜、玻璃門柜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采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8kN/m?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濕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設備。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采暖系統。保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恒溫恒濕設備,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凈化設備。
第二十條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類型的不同,可以選擇采用潔凈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設備。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設備。
第二十一條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置智能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備。
第二十二條機關應當按照檔案信息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設備。智能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設備應當滿足溫濕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范、視頻監控等系統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設備的,應當滿足溫濕度調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8
1、加強檔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健康檔案要采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正確性、嚴厲性和規范化。
2、建立專人、專室、專柜保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后及時收回放于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準許不得隨意查閱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并總結報告保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毀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和辦法,禁止擅自銷毀。
居民健康檔案建檔制度
一、居民建檔率要符合衛生局的要求。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準則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要集中檔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順序存放,檔案專柜存放,保持整齊、美觀和規范有序,逐漸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檔案應由全科醫師負責填寫,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進行按照65歲以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設目錄和分類信息登記。
四、定期開展隨訪工作,按疾病分期隨訪病人,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和育齡已婚婦女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防備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中,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五、資料管理人員及責任醫師,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信息,并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文9
一、文書檔案歸檔制度
1.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交行政部統一管理。
2.各部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職檔案員(各部門內勤)收集、審定、整理、立卷。
3.歸檔的文件材料應齊全、完整、準確可靠(文件的正文與附件、印件與底稿、請示與批復)無缺頁、破損現象。
4.下發文件不僅要在硬盤、軟盤中保存留檔,還應留有書面材料存檔。
5.凡歸檔的文件必須留原件存檔,書寫整齊,用毛筆、藍黑色鋼筆、碳素筆抄寫,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檔案員有權退回原部門重新書寫。
6.重要文件如部門需用可進行復印,但原件必須歸檔。
7.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學習、考察、參加會議帶回的文件、一律交辦公室統一登記、立卷、歸檔管理。
二、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專業知識,貫徹執行《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工作盡職盡責,自覺遵守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檔案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編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閱、鑒定、銷毀、移交等工作。檔案質量和工作質量符合“規范”要求。
3.負責公司有關部門檔案工作監督指導、業務培訓工作。
4.負責檔案庫房各項制度的落實。
5.積極提供檔案的利用,充分發揮檔案利用效果,認真總結經驗,為領導決策和機關各項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三、兼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各部門配備一名兼職檔案員,負責本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立卷工作。
2.兼職檔案人員要熱愛檔案工作,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把好案卷質量關,按時完成兼管檔案的任務。
3.兼職檔案員應于次年2月底前,將整理好的檔案向檔案室移交。
4.嚴格執行各項檔案管理制度。
5.接受本公司專職檔案員的監督指導。努力學習檔案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部門立卷制度
1.凡本部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屬本部門立卷歸檔范圍。
2.各部門兼職檔案員,負責對本部門的文件資料進行收集、審定、整理、立卷。
3.兼職檔案員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各項檔案管理制度,按綜合檔案室提出的各項要求立卷,保證立卷質量。
五、檔案保管制度
1.各門類檔案由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配備檔案員負責檔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各類檔案應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檔案員對室藏檔案材料要經常進行檢查,對已到借閱期限尚未歸還的檔案材料,要及時跟蹤追還,防止丟失。
4.庫房要保持清潔衛生,溫度要經常保持在14—24℃,相對濕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檔案的現象發生。
5.檔案庫房內做到“八防”即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定期檢查。
6.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停電時,一律用手電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與檔案庫房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隨時關好庫房門窗,確保安全。
六、檔案保密規則
1.檔案工作人員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紀律,堅持原則,認真執行各項制度。
2.凡到綜合檔案室查閱檔案者,都要認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嚴格履行檔案查閱手續,檔案原則上不準帶出檔案室,確需帶出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在指定時間內歸還檔案室。
3.查閱檔案時,不得翻閱與查閱內容無關的文件材料、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檔案室。
4.本公司工作人員不準將文件、材料帶進公共場所和其他場所,不準帶回家中,要及時交給檔案管理部門。
5.對于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公司機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據《保密法》的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七、檔案借閱制度
1.借閱檔案要嚴格遵守檔案管理制度,凡借閱者,應自覺履行借閱手續。
2.凡借閱檔案,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外單位人員借閱檔案,應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并在借閱期限內按時歸還。
3.借閱人員對檔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他人。
4.借閱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復印、抄寫檔案資料。
5.檔案管理人員對歸還的借閱材料要認真進行檢查,確認檔案材料完好無損時,方可辦理歸檔手續。對摘抄、復制的檔案材料,經認真核對,正確無誤時,方能簽字蓋章。
6.一旦發現檔案材料在借閱過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毀損現象,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其他
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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