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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05 09:20:41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籍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學籍管理制度 1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于學校服務范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后,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并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后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周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并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后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后,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準其復學,并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代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后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注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后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后,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后,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注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后,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后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后,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復學后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注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并填寫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并補照后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后,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后,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

  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并。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并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后自動生效,被合并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并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籍管理制度 3

  1. 新生入學前必須按規定做好體檢,并將體檢卡交保健老師處存放。

  2. 新生入園需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

  3. 新生入園前需要向衛生老師提供預防接種的相關記錄,并登記。

  4. 根據新生填寫的幼兒情況登記表,各班教師將本班幼兒的`情況進行匯總,并編制好班級幼兒花名冊,并根據情況及時修整。(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5. 編制幼兒點名冊,)及時做好幼兒出缺席統計,對不來園的幼兒及時家訪。

  6. 對不繳納管理費的幼兒,將取消幼兒學籍。

  7. 對中途轉學、退學的幼兒需登記備案。班級老師根據證明負責陪同家長一起做好各種轉學、退學手續。(幼兒物品的發放、結帳等)

  8. 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

  9. 對幼兒獲獎證書進行復印留存,并專門造冊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 4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籍管理制度 6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于《大慶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周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請假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四、曠課及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五、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后,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后,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六、轉學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后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后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七、退學、開除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準,市教委批準備案后,辦理退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 7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后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文件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注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注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并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柜,信息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后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柜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注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范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注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后,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核實同意后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愿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了解情況并同意,校長審核加意見后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了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項目嚴肅認真填寫后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后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 8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 9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匯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一. 入學注冊

  1. 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 開學后,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二. 請假制度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系教師予以請假,事后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三. 轉學

  1. 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系,經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 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準后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 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后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系單。

  四. 退學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后不在返校,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招辦批準,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 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 出國定居者。

  2.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五. 休學、復學

  1. 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 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后未復學者注銷學籍。

  4. 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后方可復學。

  六. 留級

  1.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 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學籍管理制度 10

  一、明確學籍管理責任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為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采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學,做好發放告家長書。并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四、落實學籍管理

  1、關于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為嚴格學籍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并上報園長室。

  2、關于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后,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松街道重新體檢,并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學籍,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學籍管理制度 11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 12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 13

  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號召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格控制輟學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幾點規定:

  一、學籍

  在校學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審計時認可的為準,具有本校的學籍的學生才有領取畢業證書的資格,其余在校學生一律為借讀生,不予發放畢業證書。

  二、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家長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部隊轉業復員證明式家庭戶口遷移證;

  ②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

  ③戶口屬于我校范圍內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證明;

  ⑤學生必須向我校交驗全部轉學材料,包括學生檔案、各門會考成績報告等。

  對于不符合轉學的學生一概不收。

  三、轉出

  對于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地變更或因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的學生,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申請,交驗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聯系表,經我校政教處主任在轉學聯系表上注明蓋章,再開具轉學證。

  四、休學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轉長時間治療,需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班主任簽字,附上醫院的收款發票,交政教處批準,上級市教委批復,可以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書,休學一次為一年。

  五、復學

  學生休學一年期滿后,方可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政教處審查批準,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業。才能復學。

  六、退學

  義務教育期間,無極其特殊原因,未經批準,不允許退學。學生因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學年無故曠課累計七十二節作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

  凡退學學生,注銷學號,不再恢復學籍,受處分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退學證明,不發其他證書。

  七、留級

  學生補考后,仍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級。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校批準,一個學生在一個學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初、高中畢業年級不予留級。

  學籍管理制度 14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 15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范。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通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 16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根據現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新生入學后及時做好“學籍卡”、“中學生總名冊”、“學生手冊”、“跟蹤調查表”、“健康卡”、“學生證”等建檔造冊工作。每學期末做好“學籍卡”、“學生手冊”等的記載填寫工作,每學期開學時重新造好“中學生總名冊”。

  2、按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病假等手續。轉入或病復學生一律憑教導處編班通知,及時收好學生有關檔案。

  3、學生如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學,須憑區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同意后辦理好休學手續。復學時必須憑區級以上醫院證明來校復學。

  4、班主任每學年末為每一位學生填寫好《學年成績、評語登記表》,按規定及時送教導處驗收。

  5、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學籍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選修原則

  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課程免修

  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課程免聽

  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績點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

  加權績點=學分x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x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學習成績優秀;

  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應予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學程序:

  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常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 18

  根據現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新生入學后及時做好“學籍卡”、“中學生總名冊”、“學生手冊”、“跟蹤調查表”、“健康卡”、“學生證”等建檔造冊工作。每學期末做好“學籍卡”、“學生手冊”等的記載填寫工作,每學期開學時重新造好“中學生總名冊”。

  2、按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病假等手續。轉入或病復學生一律憑教導處編班通知,及時收好學生有關檔案。

  3、學生如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學,須憑區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同意后辦理好休學手續。復學時必須憑區級以上醫院證明來校復學。

  4、班主任每學年末為每一位學生填寫好《學年成績、評語登記表》,按規定及時送教導處驗收。

  5、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學籍管理制度 19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保障正常的教學,結合南淮十三中實際,特制定南淮十三中學籍管理制度。

  1、學期開學,起始年級班主任協助教務處做好新生的報籍工作。

  2、每學期結束各班主任到教務處領取本班學生學籍表,待新學期開學一周后把填好的.學籍表交教務處存檔。

  3、休學、轉出、退學的學生,由學生寫出申請,分管主任同意,分管校長審批,交由學籍管理員按規定辦理。

  4、轉入、復學、借讀的學生由學生寫出申請,分管主任同意,分管校長審批,總務主任簽字后,由分管主任安排進班,并交學籍管理員辦理入籍手續。

  5、各年級、各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受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否則從班主任的各種津貼中扣除300-800元。

  6、初中與高中學生所學學科全部合格,核發畢業證。

  學籍管理制度 20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周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準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并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匯報,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周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周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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