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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考勤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報社考勤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考勤管理
1.考勤對象:全體人員。
2.考勤內容:
(1)行政人員:在上班時間以后到崗未經請假即為遲到,在下班時間之前因私離崗即為早退。
(2)業務部室人員:按完成策劃、組織宣傳報道,完成稿分情況、完成編輯出版情況、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3)全體職工未經批準不上班為礦工。
3.考勤原則:
(1)從嚴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2)考勤由報社辦公室具體負責。
二、請假管理
全體職工實行請、銷假制度。因公外出、因私、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返回工作崗位后及時銷假。
1.報社總編輯請假按市上有關規定辦理。
2.副總編輯及紀檢組長請假1天以上必須以書面形式報總編輯批準后,將假條交辦公室登記備查。
3.全體干部職工請假1天以上須以書面形式請假,并經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將假條交辦公室登記備查。一般職工請假半天由部室主任審批,請假1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中層干部請假1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所有職工請假1天以上由總編輯審批。
4.工作人員在上班期間因公臨時外出,向所在部室負責人報告。
(二)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處理
1.請假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后或事中補假,請假由本人親自辦理,特殊情況無法事前具備書面假條,請假者需按審批權限電話請假,由批準者告之辦公室,事后完善手續,違者按曠工處理。
2.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記為曠工:
(1)請假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請假無效的;
(2)未經批準請假或先假后報的;
(3)擅自超假的。
3.返崗后,要在一個工作日內按請假程序進行銷假。
4.對不假外出,逾期不歸又不完善有關請假手續者,及先休假后報告人員,一律按礦工處理,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問題,報社概不負責。
5.一年內連續礦工超過15天或累計礦工超過30天者,依照勞動人事有關規定作辭退處理。
三、假期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必須憑醫院診斷證明請假,否則不予批準;弄虛作假者以曠工處理。
2.因公致傷者,經總編輯批準可休息,不扣發獎金(津補貼)和各種外勤補助。
3.每月病假不超過五天,每超過一天按比例扣發當月稿編費,以此類推;月超過20天的,不享受當月稿編費。
(二)事假
因辦理私事請假的,先休當年的年休假;當年的年休假已休完的,或沒有年休假的,才能請事假。每月事假不超過2天,超過天數按比例扣除當月稿編費。
(三)探親假
1.凡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或者職工父母雙亡后,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仍與職工保持聯系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
4、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季節工、臨時工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6.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見習生、實習生、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7.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8.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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